本人在香港售賣國內生產的一種電器。
這電器已經在國內及香港也註冊了商標,
此生產廠家已經在香港有代理商,
而因為有代理商的問題,廠家不再供應產品給我。
本人只能透過國內其他經銷商入貨到香港售賣。
1,請問如果我繼續售賣此產品,是否侵權?
2,我在網絡上賣廣告,產品圖片說明等等也是從此廠家的網站下載的,這是否侵權?
3,香港很多水貨,例如三星手機去韓國入貨,
但為什麼能夠公開售賣而沒有讓三星控訴侵權呢?
我是否能夠以水貨形式售賣呢?
期待有人能夠解答此問題,無限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