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乾為什麼不告業務過失傷害?

2014-02-18 8:30 pm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韓國首爾中央地區法院第四十八民事庭去年八月二十七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有可能是由於原告(郭子乾)在意外發生後,立刻將電熱水壺摔到地上,而使電熱水壺摔壞。」

藝人郭子乾:「他們判決書裡面說我是故意燙傷自己來誣陷飯店,這一點實在是太汙辱我郭子乾的人格,這種扭曲事實的判決,千萬不要下一個「郭子乾」受害者再出現。」

判決書裡面明明是說郭子乾燙傷後故意摔壞水壺來誣陷飯店,不是說郭子乾故意燙傷自己來誣陷飯店。郭子乾故意扭曲判決書內容。
更新1:

韓國刑法與民法應該由回答者提供

回答 (1)

2014-02-18 8:41 pm
✔ 最佳答案
袁大大 發生地在韓國

請引用韓國刑法與民法

不能以中華民國刑法來處理

不管誰對誰錯 都一樣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55: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218000015KK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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