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何謂"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有沒有例子?越淺白的解釋越好
舊法
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11號判例:「所謂不知法令,係指對於刑罰法令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而言。」
何謂“行為不含有惡性”?
那麼如果外國人帶大麻入境被抓。他聲稱不知法律,大麻在外國合法云云
依照舊法“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而言。”他是否能減輕其刑
如依照新法"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
帶大麻入境應該不算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吧?
其行為可否減輕?
勞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