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公屋分戶問題

2014-02-10 6:25 am
本人是6人家庭,收入扣除MPF後有$26000元。本人同媽媽和妹妹一共8人住在一間不到400尺的公屋單位內,本人試過申請擠逼房,但也沒有8人單位選擇。加上老婆和我媽媽關係不好,但也不到要打要剎的情況。我真的很煩,分戶可以嗎?大約時間要多久?還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嗎?

回答 (3)

2014-02-10 8:27 pm
✔ 最佳答案
captain043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是6人家庭,收入扣除MPF後有$26000元。本人同媽媽和妹妹一共8人住在一間不到400尺的公屋單位內,本人試過申請擠逼房,但也沒有8人單位選擇。加上老婆和我媽媽關係不好,但也不到要打要剎的情況。我真的很煩,分戶可以嗎?大約時間要多久?

答:樓上網友節錄自公屋聯會網頁的答案算正確!

房委會已取消一般公屋住戶的分戶政策多年,但在現行的公營房屋政策中,仍有相關的機制及方法!

據《公營房屋政策》乙部第十章「分戶政策」中所提到,「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會按其特殊情況作個別考慮,並在有需要時轉介予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

「家庭組合住戶此類分戶申請純屬自願。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

家庭組合住戶如提出分戶要求,有關安排如下:

1.除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外,住戶須符合下列條件:
(a)原住戶及分拆戶均須分別接受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
(b)原住戶及分拆戶均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2.如雙方均通過上述審查,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予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如個案獲得推薦,分拆戶將獲編配新界區的翻新公屋單位。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透過「出售剩餘居屋單位」或「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3.在分拆戶獲配另一間公屋單位後,不論原住戶及分拆戶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他們均須每2年申報家庭入息及/或資產一次,以便釐定應繳的租金水平及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4.如任何一方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或不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分戶申請將不獲考慮。如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一方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則可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倘獲批准,暫住期不得超過1年,期間須繳付該單位的市值暫准證費。

5.如分戶申請因未能符合分戶政策所訂定的資格準則而不獲批准,但有值得體恤的理由,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予其他政府部門,以提供適當協助。

6.若一方或雙方均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或不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住戶可撤回分戶申請,自行安排居所。

7.房委會會按照現有的房屋資源及編配政策,按分拆戶的人數為該家庭另行編配一個適合面積的居住單位;而原住戶的家庭成員人數若低於最少居住人數規定,則須遷往一個適合面積的居住單位。

8.如住戶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已被扣分,在獲配額外公屋後,該有效分數將會計算入現時公屋單位戶主的一方,另一方則不會有任何累積分數。」


上述資料節錄自下列房委會網頁!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B10/B10.pdf


還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嗎?

答:如已嘗試過申請「公屋住戶紓緩擠逼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後,都因種種緣故未能解決問題!則個人意見倒不如由部分家庭成員直接再申請公屋一次(當然要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請問發問者是戶主(即現居公屋租約持有人),還是其他人是戶主呢(如令慈)?因按房委會規定戶主是不能提出或包含在新公屋申請表當中!

假若現居公屋的戶主是發問者本人,則可以由令慈及令妹用二人家庭的名義,去再次提出公屋申請!相反如戶主是令慈或令妹,則你可以用六人家庭去重新申請新公屋單位(你提及的入息未過申請六人家庭的上限)!

你要明白,不論是由那個家庭組合去重新申請公屋,在未成功獲編配新公屋單位前,都無需先行取消戶籍而可以續居原公屋(甚至以該公屋作通訊地址),直到申請獲接納配屋後,才辦理取消舊公屋租約中家庭成員的身份未遲!如申請不成功那祇好維持原狀續居原址,反正家庭成員的戶籍並無取消!

當然由於公屋資源緊絀,故重新申請到獲編配或許需時幾年,但其實幾年時間說耐又未算太耐,即使用其他途徑那拖拖拉拉攪不好亦需幾年!
參考: 房委會網頁 +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4-09-29 8: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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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7:43 am
房屋署一般不會接納住戶的分戶要求,以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住戶如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署可按其特殊情況才會個別考慮。

收錄日期: 2021-04-13 20:00: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209000051KK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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