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依照你的說法來提出看法....
你說: 我前車遭後車追撞....
車輛行駛中,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亦即依速限可安全煞停之距離!
單就前車遭後車追撞,顯然後車已違反道安規定.
你說: 對方有坦承限速50他超速65....
我好奇想問,對方車速是65? 還是超速了65? 這樣責任歸屬會差別很大!
另外對方口頭願意承認的速度,是否有記載於交通事故處理訊問記錄內?
單就對方自述坦誠有超速行駛一節,顯然也違反道安規定.
你說: 我車頭全毀,人坐救護車送醫.....
因為你車頭全毀顯然撞擊力道之大,請問你是行進中被撞? 還是靜止中被撞? 是撞上前車屁股呢? 還是導致失控偏向撞上分隔島或護欄其他物體導致車頭全毀? 這些情境會影響鑑定結果!
你說: 對方指稱我要迴轉,而車鑑會竟然採信他的說法....
請問你的車輛被撞擊點位置在什麼地方? 是後保險桿正中央或偏左右或車身側面? 這點很重要! 舉例來說:如果撞擊點位置是在車身側面位置,車鑑會可能會同意對方指稱你有迴轉的說法!
你說: 就算車頭偏移頂多也只能算是稍微左轉,且同向同道路權只論前後不是?
希望你當時不是就上述論點向車鑑會提出說明! 如果左轉是事實的話,沒有所謂"稍微"的左轉,否則會更加讓車鑑會認定同意對方指稱你有迴轉情況! 如果不是,那也不要有額外情緒性說詞! 同向車道故然有前車後車責任區分,但前車如果違反道安導致事故發生,同樣也有一定過失責任! 譬如: 基於故意行為緊急煞車及雙黃線迴轉和蛇行駕駛等行為...
你說: 是不是對方有找民代關切?車禍鑑定委員會的素質是不是有問題?
就我個人實際經驗在調解會上,對方是有請民代關切施壓!
如果當時交通事故處理有詳細卷證相片可稽,我認為車鑑會不致於一面倒的違法裁定!
真如你所言的話,我認為你車禍受傷是事實,對方也有不可規避之肇事責任,當你一旦提起傷害告訴,對方縱使只有一成肇事責任,檢察官必然會依過失傷害將對方起訴!
我被對方因酒駕肇事死亡案件纏訟兩年多,最後高院二審本人無罪定讞!
因為事故發生當時,我除了報警和協助傷者送醫,並詳細拍下車輛遭撞擊所呈現之角度及車輛撞擊點位置,損壞狀況程度和散落在路面上的碎裂物呈現狀況,和金屬刮地痕跡,這些相片將有助於將來肇事責任舉證和釐清,從此我相信打官司舉證很重要,我所開的車輛行車影像記錄器就配置八個鏡頭,絕不放過任何死角,因為此官司讓我有切身之痛!
最後 祝你平安度過難關.
2014-02-08 10:12:49 補充:
針對你2014-02-08 04:09:47 補充問題回答
你說: 針對車鑑作詢問,車鑑有關切?那我覆議時是否要找人關切?
我個人認為不論是各縣市所屬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或台灣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省覆議會) 所做的鑑定結果會讓法官做為判決依據!
至於你是否要找所謂有力人士關切省覆議會,那是你個人行為,但是我認為對就是對,錯就是錯,如果事故當時有詳細相片及卷證可稽,相信省覆議會也不太敢顛倒是非做出違背事實覆議結果!
因此這就是我說的舉證很重要,不要太依賴警方幫你蒐證,交通警察工作繁忙,也並非事故當事人,其積極程度一定有別!
2014-02-08 10:16:21 補充:
我切身的案例....調解會二次調解不成立
送縣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我方無肇事責任! (雙方有列席接受委員詢答)
對方家屬不服再送台灣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我為肇事次因! (委員依照卷證書面資料裁定,雙方無列席)
對方家屬不服提告! (因對方駕駛酒駕死亡) 檢察官最後依照台灣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我為肇事次因,將本人依過失致死起訴!
高院二審法官最後徵詢雙方意見,將本案送較具公信力中央警察大學交通鑑識組,做出第三次鑑定 >>>鑑定結果:認定我無肇事責任因素!
要讓鑑定單位做出對自己有利裁判,自己所提供的證據相當重要!
2014-02-09 09:08:21 補充:
你說: 行進中被撞,車頭全毀,我慢速所以幾乎是原點倒下,倒下時也未碰到中線。
請問你是騎機車嗎? 要不然怎會"原點倒下"?
2014-02-09 09:26:09 補充:
噢.....原來你是騎機車被撞! 提問當時就該說陳述清楚,別人才能夠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