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車頭全毀,人坐救護車送醫。
對方每次說詞都會變更,而我的說詞很簡單,就是被撞暈什麼都不知道,但車鑑會出來我竟然要負全責,對方連自己承認的超速都沒寫進去,我們是同向同道,不知為什麼是這種結果?對方指稱我要迴轉,而車鑑會竟然採信他的說法……並無證據可證,就算車頭偏移頂多也只能算是稍微左轉,且同向同道路權只論前後不是嗎?
是不是對方有找民代關切?車禍鑑定委員會的素質是不是有問題?我打到覆議單位人員也保守的跟我說不可能是我方負全責,那申請覆議時我也要找人關切嗎?
不是沒關係可用,只是想說很單純的事件有需要勞師動眾嗎?覆議的水準比起車鑑會如何?
更新1:
民代並沒有到現場,是我們猜測的,否則不可能結果這麼誇張,連警察在一開始就告知對方有錯了!檢察官也是跟對方說不和解會被起訴,怎麼可能鑑定出這種結果?
更新2:
To Paddy: 我們是同向同車道的狀況。 對方說車速65,該路段限速50,其實絕對逼近80,有監視器畫面可參考,過路口只出現一秒而已。 行進中被撞,車頭全毀,我慢速所以幾乎是原點倒下,倒下時也未碰到中線。 本來就抱定雙方都有過失的準備,但應該是對方錯比較多才是,雙方都已提告。 沒有調解會,早不成立了!所以是針對車鑑作詢問,車鑑有關切?那我覆議時是否要找人關切?
更新3:
To 超自然小羊 有些我沒寫出來,但你猜的方向錯誤,我修正一下你推測有誤的地方。 1.對方超速有監視器,而且委員第一時間就有問他,他也有承認。只是為何不寫? 2.只有一個車道,我們同向同車道。 3.撞擊是我車頭全毀,對方由左後來的騎在逼近中線的位置。 4.我事前就相詢過很多單位,都說是對方錯居多,連初判表對方都列在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