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期於2012年6月已完結, 同年10月已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
本人現想與配偶申請聯名戶口, 銀行會否接納? 是否去一些無欠債紀錄的銀行, 就不用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
答:這兩個問題可以一併作答,基本上是可以的!
理論上祇要你能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則不論打算開戶的是否你當你申請破產時的債權銀行之一,都可以申請開戶!
不過有幾點仍需注意!
第一銀行作為商業機構,有權拒絕向任何人提供服務,故不管曾否破產,都有被銀行拒絕開戶的可能性!
第二如祇是開設普通的活期儲蓄或定期賬戶,則不管是個人還是聯名都應該問題不大!於非債權銀行開立這類賬戶,理論上無需申報曾破產及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
第三如希望開立的是往來賬戶,有透支或信貸成分的理財賬戶,則因銀行會查核個人信貸資料,而或有機會因曾破產而被拒諸門外(即使破產令已解除及能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都如是!)!
第四是不同銀行對如何應對曾破產者申請開戶,有不同的政策,故如真遇困難則不妨多跑幾間嘗試一下!
聽說曾有破產人仕於破產期滿後向有欠債紀錄的銀行申請開戶獲批後, 銀行會從存款中扣減其之前的欠債, 銀行可以這樣處理的嗎?
答:這問題該這樣理解!
首先依破產法例,銀行絕對無權向已解除破產令的曾破產者賬戶存款中,私下扣除聲稱是當年積欠的債務!因按破產法例規定,所有已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合約債務,即使未還清甚至分毫未還,在破產令解除後都可以一筆勾銷,破產者無需再承擔償還之責!
故銀行如真有這行為,是絕對屬違法的!但這違法的情況卻是偶有發生,雖然並不普遍,但類似個案還是間中會出現!
那銀行為何明知故犯呢?
原因是即使銀行耍蠻強行扣除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者存款抵債,那破產者要討回公道,便需要透過法律程序!試想想以一位曾破產者的經濟基礎,如何去跟財雄勢大的銀行展開訴訟呢?而且這些被扣除的數目可能並不太大,如真要打官司可能律師費會較該筆款項更多!那該破產者還有何誘因去透過法律途徑取回公道呢?
當然還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金融管理局投訴銀行的所作所為,但這些投訴個案對他們來說可算微不足道,即使要處理也不知拖至何年何月!
況且即使銀行最終被勒令將該筆款項退回,其實銀行一方並無損失,這筆債務早已撇賬,原本便打算收不回的了!但如該破產者怕麻煩及無能力追討,則銀行便袋袋平安了!故這是類似情況間中出現的背景!
故為免出現類似情況,個人意見還是應該盡量避免再使用於破產時屬債權銀行的服務!以免擔驚受怕夜長夢多!連同系銀行都要避開,如匯豐及恆生,中銀跟集友南商等有從屬關係的銀行!
本人現持有一匯x戶口是破產期間用來出糧的, 想問一下, 我應否向銀行提供破產解除証明書作更新用用戶資料? 如不更新, 破產管理處/受託人律師是否仍可查看我的收支紀錄? 雖然已獲批破產解除証明書, 但感覺好像還是受人監察, 沒有安全感.
答:即使持有破產解除証明書,則是否要向銀行更新個人資料,祇是個人選擇!
基本上祇要你並不需要額外的銀行服務,則是否將銀行紀錄中個人狀態,由破產者轉為已解除破產令(對!紀錄中是仍然會標明賬戶持有人是解除破產令,而不是直接更新為無破產紀錄的人)都分別不大!反正賬戶可以如常使用!
但如你希望選用其他銀行服務,則即使是簡單的網上銀行(如當日開戶時未有)都必定要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去更改個人資料才能辦到!
至於不更新資料賬戶會否仍被破產管理署監控,則大可不必顧慮!祇要破產管理署認為有需要,在透過法庭命令要求銀行提供閣下 的賬戶紀錄,則不管你已更新個人狀況否,都無法阻止署方的監控行動!
其實祇要你的破產令確已解除,則理論上署方事後再翻查你的機會不高!除非你在破產期間曾有欺瞞署方或受託人的情況出現,事後被揭發才有被重新調查跟進的可能!
2014-02-05 19:40:41 補充:
那如果我在解除破產令後開設新的銀行戶口, 破產處署仍可以要求銀行提供我的賬戶紀錄嗎?
答:當然可以!祇要署方認為有這需要便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頒布命令向銀行提出要求!
不過基本上署方通常較少會直接這樣做,而是當假設署方真有所懷疑時,會直接要求你提供賬戶資料!如你不合作或隱瞞而被署方發現時,則更可以加控不誠實申報的刑事罪名!
如這樣說, 破產署在我有生之年仍可以翻查或監控我的賬戶紀錄?
答:理論上是!不過如無特別原因,署方一般不會無故重啟已經核實審結的已完成個案!
而且祇要該賬戶中的存款,並非於破產期間所得而是於破產令解除後所賺取和累積,則基本上破產管理署無權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