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當時冇工開,踩單車去醫院覆診途中,為求快多5分鐘,踩上一條日日
都咁多單行人同單車都會經過的路段,路被預先埋伏的交通警察截停,成為我
第一次被罰款$500的不快記錄。
而之後2013年12月某日的返工時間8:00,每朝如常以踩單車代步,由居所至最
近的單車徑之間,必須要先經過近一條近800米以上,4米左右距離闊度的行人
路段,否則就要踩落好多重型車輛出入的繁忙馬路,或要預多3至4倍的路程,
以非常唔順路的方向踩上及落隧道進入單車徑,本人自認單車技術及憺色有限
,當然只會選擇以該段單車與街坊共用的行人路踩返工啦,點知又被預先埋伏
的交通警察截停查身份証,近日更加收到傳票4月要出庭應訊。
控告我以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 ~ 無合法權限或解釋
而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計策騎單車』
問題重點係睇過好多之前討論區的相關報導,都只係講首次被定罪就罰款$500
了事,而我今次已經係第2次了,是否如常只係罰款$1000了事?會唔會同時要
被判監3個月?或者要係什麼情況會被重判監禁?真的從來沒想過,普通小市民
以踩單車代步返工,可以咁大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