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法律專家,關於繼承權與撫養權的義務權力?
繼承是權利
扶養是義務
只有受扶養權,沒有扶養權
問題1.能否只要繼承而不負撫養義務
舉例: 阿祥想要繼承父母親的財產,卻不想要進到撫養父母的義務,試問,阿祥能否如願得到財產,而把父母丟給其他兄弟撫養?
可以
繼承權之有無與是否負擔扶養義務無關
問題2.如果已經繼承,並且得到財產後,對父母不聞不問,是否可以用法律強制其扶養義務?
舉例:阿祥繼承了父母親的財產後,就對父母親的生活不聞不問,並且搬去遠地,將照顧父母親的重擔留給住得比較近且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的弟弟負責,試問,這樣構成違反民法撫養的要件嗎?
這種情形只有台灣地區在日據時期才會發生
現行法律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而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權利能力亦隨之終止
繼承人繼承財產後,自無扶養義可使其負擔
問題3.假如要對只願意繼承卻不願撫養的子女課以法律責任,如強制放棄繼承,或是強制不肖子女對父母親盡到撫養責任,需要進行何種法呂途徑或程序?
舉例:只願意繼承父母財產,卻不願意負擔照顧父母責任,該如何制止或強制此不肖子女履行扶養照顧義務?
是否拋棄繼承權屬繼承人的權利,無法強制
其他繼承人可依規定請求返還代支付之費用
以上供參
2014-01-31 10:09:07 補充:
報告袁大師:
『問題1.能否只要繼承而不負撫養義務
既然已經繼承了何來撫養義務』
問題1只是『想』而已尚未繼承
2014-02-04 07:14:05 補充:
阿祥父親已死,但阿祥在父親生前臥病在床時,對父親不聞不問(先姑且不論阿祥父親在生前贈與阿祥多少錢到外地買房[父母親非常偏袒阿祥,因為阿祥很會做表面功夫],但其過河拆橋的行為真的讓人天神共憤)
且阿祥直到父親病危到死亡後一直避不見面,是到喪禮當天通知其父以死才返家參加喪禮.
只要阿祥父親(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表示阿祥不得繼承
上述種種人天神共憤之事,均不影響阿祥應有之繼承權
2014-02-04 07:15:08 補充:
阿祥尚有一老母,其正與兄弟(阿祥有一弟弟)平分老父遺留的財產(繼承),但是仍有一老母要照顧,假如阿祥仍舊故態復萌(繼承父親遺產後就撇清照顧母親的撫養義務,這樣屬於違反法律嗎?)
1 法律規定是:
老母、阿祥與阿祥弟三人均分老父遺產
2 撇清照顧母親的撫養義務不違法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撇清之後不履行應負之責始可稱違法
2014-02-04 07:16:57 補充:
如果阿祥執意要將母親送至療養院或請看護照顧,是屬合理範圍,但,如果阿祥兄弟不同意,(等於是阿祥卸責的充分理由
所謂協議,需雙方合意,並非阿祥弟不同意,阿祥就可以卸責
(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因為阿祥在父親住加護病房時就協議要讓父親注射藥物安樂死[違法],即是要放棄急救),
安樂死尚未合法,指使者(阿祥)及行使者(注射者)均可為殺人罪之共犯
放棄急救不違法,不能相提並論
2014-02-04 07:17:31 補充:
因為早在阿祥父親過世前,阿祥就以同樣的方式對付一向疼愛阿祥有加的爸爸,並且設陷阱讓弟第一肩扛起照顧父親的責任,阿祥可以舒舒服服地過他退休生活.
阿祥弟可依不當得利規定,向阿祥請求返還其所得利益
可是父親一生病後,阿祥就避而不見(住外地),阿祥弟不忍心父親辛苦大半輩子卻受到如此對待,於是一肩承擔照顧父親的義務(雖說是盡孝,但在對阿祥弟的家庭引起非常大的困擾,等於是非常不公平的對待,阿祥弟不比哥哥有錢,也還在工作24小時輪班,子女仍就學中,但阿祥已經退休10幾年買了幾棟房地產,靠收房租過著優渥的生活,子女都研究所和大學畢業)
那也是阿祥弟自願承受,法律不保護任權利睡著的人
2014-02-04 07:21:52 補充:
重點是,阿祥對待父親的舉動(提議要將父母送養老院,只出錢不出照護的義務),因為阿祥知道弟弟不會同意他的作為,請問這樣法律有管轄的權限嗎?
法律也只能管到扶養費用之給付,其他道德觀點並非法律得以強制管理
這是在年前12月份發生的事件,非日據時代後不曾發生,只是有太多黑數沒有公布!
事情一碼歸一碼
日據時期的繼承,不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會有繼承家產後不扶養的問題
年前12月份的繼承,是被繼承人已死亡,繼承人自無需『再』扶養被繼承人
2014-02-05 02:59:50 補充:
1.再請教,今日上述兩兄弟分財產,父親已死母親健在(父母財產是分開登記),
因此父死後兩兄弟可以繼承父親財產!
問題為:假設母方之財產(附帶條件為母親極端偏愛兄長),因此,母親死亡前口述將財產
只贈與兄長一人,死亡後弟弟分不到任何財產!這樣也屬於贈與嗎?法律上實屬成立?
有何救濟途徑?
民法將財產廣分為動產及不動產
按其規定以法律行為取得產權之生效要件各有不同
動產原則上是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不動產則需要經過登記始能生效
母親僅以口述,若未符合上述要件規定,阿祥自不生取得產權效力
2014-02-05 03:00:25 補充:
2.承上述問題,若是無法成立,那麼兄長警告其弟不可再過問母親財產(兄長想獨佔母親的財產),
那麼是否構成違法要件?有何救濟途徑?或是其弟事先(母親尚且建在時)應該有何防範?
若僅是警告,未以不法行為進行恐嚇,自無違法或犯法之虞
2014-02-05 03:02:47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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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也就是台灣目前的法律是管轄檯面上可見到的問題,私底下的狀況百出或是喪盡天良也是個人
自由心證的判斷?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在下曾言:法律是不保障任權利睡著的人,阿祥弟若不自我主張,或逾時效後才要主張,法律不會主動介入
2014-02-05 03:03:15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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