佢前幾個月讀完書畢業 咁去社處除左名 公屋都同時除名。咁社處姑娘有講過話 佢之前因為未有工作可以種暫時住系屋企。但遲D就要搬出去住 要比埋到時候既住址做登記 證明搬遷左。
咁我想問下 佢宜家已經有能力揾錢 亦系外面穩到地方可以住(同佢朋友一齊合租)。咁佢係咪就要跟翻社處個聲明 搬離宜家既公屋。同社處登記翻個地址搬出去啊但?
系佢屋企人 唔比佢搬。之前佢搬。人已經入電梯 佢D屋企人直接拖佢出黎帶入屋然後 拖翻D行李入屋 關門唔比佢搬。可以比佢自己出去翻工 但系帶行李就唔比。唔比搬。佢D屋企人算唔算已經犯法?佢20歲 差半年21.
佢都想搬出去。因為同屋企都唔岩。佢系屋企都唔開心。
佢屋企話 如果佢直接出去之後唔翻屋企 就報警。話會講佢朋友帶佢走。搶人。
我想問下佢有咩辦法可以名正言順搬走?
如果佢直接走咁佢屋企報警佢朋友會吾會有事犯法?
如果直接穩社處話之前聲明講過話要搬佢宜家佢履行依個聲明。咁佢屋企系咪一定要比佢走?
唔該咁多位幫幫手!真係救急!
希望唔好誤導!
多謝曬!
更新1:
但系我睇D法律。好似話21歲先算完全有自主權?未夠21好似都仲要比監護人監管?
更新2:
希望各位回答時候盡量詳細D。因為真系好急好緊張。需要明確D既答案同意見!!!唔該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