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本來是獨自租住一個兩房單位, 因母親年事高, 最近想多親近照顧她, 但業主以租住單位以核心家庭為理由, 不準母親搬來同住.請問業主是否真有這個權力呢?
答:問題的答案要視乎不同的情況而定和討論!
有部分業主對揀選租客有其個人標準,某些不希望租給有小朋友的家庭;有不希望租給獨身的;亦有不希望租給聘有外傭的,總之理由千奇百怪不一而足!
故業主是有權揀選租客的,但大前提是在將物業租出之前拒絕,或在租約上列明屬違反租約的行為!
那按匿名 網友的情況,由於業主在將物業出租前並未指明限制長者入住,更無在租約上列明!則當然不能以個人喜好問題,去干擾租客合法使用單位的權利!
簡單地說匿名 網友對業主的要求可以無需理會,亦不需其批准才能接令慈同住!
祇要你按時付租,則業主最多是租約期滿不續租收回單位,但絕無限制令慈入住的權力!
如業主希望即時中止租約,那便請他跟租約所定對你作出賠償吧,而你亦有權拒絕而要求完成租約!
2014-01-25 20:04:04 補充:
Tai Man 網友你好!
在下亦非常不明白大家的意見儘管相若,但為何在下又不可以各有各答呢?祇要有人答過在下便不能再答嗎?
在下為何不可以長篇大論地回答呢?現在是玩「微信」嗎?有字數限制的嗎?
或許 Tai Man 網友你不喜歡詳述意見,但這代表在下亦不能多用幾字去答題嗎?
下一位網友要回答(已有 Gary 網友的加入)隨時可以,為何又會有位置被在下壟斷空間之說呢?
2014-01-25 20:05:31 補充:
如 Tai Man 網友的意思是祇要你答過的題,其他人便不應再多費唇舌,因你簡潔的陳述已是全部事實及真理,旁人不應多此一舉!
祇要你承認你是這樣的意思,那在下自當尊重,從此遇到閣下 的答題時,自會退避三舍絕不敢再攖虎鬢!讓你獨享答題的權利便是!
敢問 Tai Man 是否這個意思呢?請示下!
2014-01-26 21:14:54 補充:
非常多謝 小魚槍手 網友的補充意見!即祇要在租約中無列明不許的條款,則業主並無事後額外追加規限的權力!
請問匿名 網友跟業主簽訂的租約中,可有列明相關條款呢?
2014-01-27 09:38:47 補充:
對於樓下 Gary 網友的意見,在下有不同的意見!
首先如在下早已明言,業主有權揀選租客,但需在立約出租前決定和定出要租客遵守的規條,基本上祇要不違法那祇要租約中無列明禁止的事,業主都無權干預租客如何使用物業!
至於第二點,租約中相信無列明單位祇能供租客一人獨住,租客的親友無償入住豈會構成分居的說法!
請問 Gary 網友,你租一間屋後女朋友遷來同居,有親友在外地回港暫居,甚至養了一隻狗或一缸金魚,又是否等同打破了獨居的承諾?造成了分租的事實行為?違反了租約的規定呢?何況租約中更無列明該單位祇能租客一人獨居?
2014-01-27 09:39:43 補充:
Gary 網友以公屋去作例是有點離題及不倫不類了!公屋是房屋福利,才有限定祇許租約上列明的家庭成員才可居住之限!其他任何私人住宅除特別註明外基本上都無這些限制的!
而且對這類情況,房委會亦有「有限度暫准居住」的計劃及條件,容許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無戶籍人士都可以在申報後暫居於公屋之內!按發問者的情況,即使他居於公屋,以照顧年邁母親作理由,相信必定能獲房署接納其將母親接入公屋中居住照顧的申請!
就 Gary 網友補充意見中所言,在下實在無法明白,將年邁母親接回家中照顧,究竟如何會被視為是分租的行為,能請 Gary 網友補充說明一下當中原委嗎?
2014-01-27 09:39:58 補充:
在下始終認為,業主如對租客所為有所不滿,但基於租客的行為並無觸犯法例及租約規定(除非租約列明祇能獨居及不接納長者入住),則業主能做的祇是待租約期滿後收回單位!而不是橫蠻無理地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去限制租客合法享用單位的權利!
2014-01-28 12:28:29 補充:
回應 Tai Man 網友!
你的意思是由於祇由一人簽租約,則代表單位祇容許簽約者一人獨居?你不是真的這樣理解租約簽署程序及租約效力吧!?
按你的意思,假設一家四口去租屋(不是公屋,公屋是房屋福利不能混為一談),是要每位家庭成員都要在租約上簽署,才擁有在該單位居住的權利嗎?即使那是未足月的嬰兒都如是?
請問你本人租過私人樓住未?在下在未入住公屋前,曾多次租住私人物業,從未見識過有業主或地產代理要求過要租客全家人在租約上簽署的壯舉!!
2014-01-28 12:29:11 補充:
從來都是一人簽約便能作代表,全家人隨時入住或遷出,有時業主甚至無問過家庭狀況,入住人數!更從未遇過有業主提出甚麼祇供核心家庭居住的說法!有業主聲言不歡迎有幼兒入住的情況便遇到過,但也是事先提出不會在簽約後才講!
按你及 Gary 網友的說法,那社會中的租務市場,是否不應有租屋跟外父母同住的情況出現?不應有跟兄弟姐妹租屋同住的情況出現?不應有朋友間租屋合住的情況出現?不應有租屋給二奶而間中上門留宿的情況出現?不應有僱主租屋給僱員的情況出現呢?
因上述情況完全不屬核心家庭,更並非由簽約人「獨自居住」!
2014-01-29 20:53:36 補充:
多謝 Yuen 網友的公道意見!
2014-01-29 21:07:24 補充:
先謝過 Yuen 網友的持平意見!
Tai Man 網友你又離題萬丈了!
租客被銀行趕走,跟發問者這個問題有何關係呢?你不若說租客販毒賣淫被趕走!
請針對問題中業主有否權力不許租客自決如何使用物業作答吧!
合約祇承認簽約人,那你提供那九十九單以外惟一一單,要所有租客都簽署才能入住的個案讓在下見識一下好嗎?
2014-01-29 21:09:02 補充:
亦請 Tai Man 網友你回應在下下列列舉的問題?
那社會中的租務市場,是否不應有租屋跟外父母同住的情況出現?不應有跟兄弟姐妹租屋同住的情況出現?不應有朋友間租屋合住的情況出現?不應有租屋給二奶而間中上門留宿的情況出現?不應有僱主租屋給僱員的情況出現呢?
因上述情況完全不屬核心家庭,更並非由簽約人「獨自居住」!
如你認為你有理,那請解釋一下為何社會上有那麼多「無知的業主」「無知的租客」,在犯著原來租屋祇能讓簽約人獨居的規定呢?
請直接回應問題吧!別左閃右避顧左右而言他了!
2014-01-29 21:10:56 補充:
還有 Tai Man 網友你提到縱使是新生嬰兒,都要親自簽名才能成為屋中住客之一,如此不合常理的說法居然出於 Tai Man 網友的口中,那在下亦無謂多說了!反正為反對而反對,亦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亦再無以「合理」去作標準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