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kell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現在想知道依家已經2014年1月了,我手上那封律師發出之開户口申請信,是否仍然有效嗎?
答:由受託人發出的開戶信日期起計祇是半年左右,那麼理論上仍然是有效的!
雖然理論上開戶信祇會發出一次,但亦可以如樓上網友所言,有疑慮的話可以嘗試向受託人說明原委,在交回未用的開戶信下再次要求重新發出開戶信!
在這事上有些地方請你要注意,第一相信你的破產個案由外判受託人跟進(那位律師),那你在破產期間有需要時該聯絡受託人,而非直接聯絡破產管理署(除非是投訴受託人),署方祇會告訴你跟受託人聯絡而不會給予協助!
第二是當你提出這個重發開戶信的請求時,務必要交回第一封開戶信否則受託人不會照辦!因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祇能夠擁有一個銀行賬戶(成功開戶時銀行會收起開戶信存檔),故你如未能退還第一封開戶信則受託人為免你雙重開戶,是不會向你發出第二封開戶信的!
第三請想好如何向受託人解釋,你未能使用第一封開戶信成功開戶的原因!因銀行對你的懷疑亦會導致受託人關注你是否有甚麼可疑的地方,從而重點監管你的個案!
老實說在下亦甚表奇怪,住址證明祇是非常普遍的文件,隨便一張有你名字的水電電話費稅單,都足以證明!何解銀行會以「非有效之住址證明」去拒絕你呢?
請問能透露你究竟以何文件去作住址證明,銀行因何拒絕的細節嗎?當然如不方便透露也未嘗不可,祇是如獲補充則能更了解問題以提供較合適的意見!
至於令友建議可往民政事務處辦宣誓,以證明住址屬實!這建議當然可以一試,但實際的效果卻未必能保證!
因凡曾辦過類似宣誓的人都知道,相關過程並不嚴謹,因所有宣誓書的內容都是由宣誓者提供,監誓方從無核實故不會承擔跟誓言有別時的任何責任,故其實這類宣誓的認受性並不太高!
當宣誓者使用這文件往辦所需的事後後,卻被發覺跟事實不符,則可被控以欺詐及使用虛假文書的刑事罪名!
故此你要明白,銀行是商業機構,即使你持有政府部門或授權人士發出的開戶信,再加上宣誓書,銀行在評估過風險的情況下,都仍然有權拒絕向任何人提供服務!故如仍然被拒則祇能前往不同的銀行作出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