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因為土地擁有權興訟時效係有限嘅,所以先有「逆權侵佔」。呢個興訟時效一般喺12年,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如果興訟時效喺無限制的話,咁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喺幾百或甚至千幾年前,都有佢嘅合法擁有者,佢哋後人都可以告個現有土地擁有人,現有土地擁有人,就要面對無窮無盡嘅法律風險,咁會危害到私有產權嘅穩定性。
因為興訟時效限制適用於私人土地紛訟,咁興訟時效限制適用於處理領土紛爭亦理所當然。係國際法,任何國家若確信佢國土畀人敵意佔有,就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唔駛告人,但抗議要備案)。若然超過了時限之下,都無抗議或告人地,國際法便唔可以話該佔有喺非法,佔有國就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
案例: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就會無法嗰塊官地嘅追索權。 [1]一對母女持續佔用大埔一幅萬呎農地超過20年,高院判二人得到該地段業權,恒基地產唔服氣。(見〈逆權侵佔案 恒基或可取回大埔農地〉,載香港《明報》,2005年2月23日。)公民教育委員會主席香灼璣,被指涉嫌非法佔用官地20年,興建慈雲山觀音山九號屋。(見〈香灼璣官地私建豪宅〉,載香港《東方日報》,2006年8月7日。)香港終審法院第一個判決 FACV1/1997 中確定,Wong Tak Yue 因為只係話搵唔到註冊業主,先去無交租佔用元朗洪水穚一址,但因為佢在畀法院嘅誓章中表示佢有意交租,所以佢佔據嘅意圖唔成立,「逆權侵佔」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