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之前在香港打工,強積金內有廿十多萬.因永久離港內地做生意取回強積金後,生意失敗欠下財務公司債,回港後想往破產局串請破產.想問問法律問題.破產局會唔會因為我之前提取強積金後申請破產而有機會告我或唔批?
答:閣下 的問題要分開幾個部分去理解和討論!第一申領強積金的合法性問題;第二是欠債要考慮破產;第三是曾申領的強積金,在破產時會被破產管理署追討的問題!
先討論第一點,理論上你以永久離港作理由而提前申領強積金,而事後確有攜同該筆款項離港往內地營商!則在這情況下領取強積金方面是符合法規的,祇要你在短期內無再次回港工作並尋求重開強積金賬戶,則基本上無違法!
至於營商遭遇困難要結束,並在失去所有資本之同時尚欠一大筆債務,那如確已資不抵債無力償付債務,則當然可以在回港後申請破產以徹底解決債務問題!
令發問者感煩惱的相信是第三點,即破產跟早前申領強積金的關係!
一般情況下,當申請破產時要向破產管理署交代所有財務資產狀況,那早前曾提取的二十多萬強積金,去向必會受署方重點查問!
當然如聲稱款項已因營商關係而損失掉,是可成立的理由!但這要是事實才好,因署方會要求申報該業務的詳細資料,如業務登記,銀行往來賬目,稅務紀錄,經營狀況,全盤的會計收支賬目,貨品買賣的交收及結存(如有),公司名下可有資產的詳細會計報告!
即使業務在內地,但祇要是符合法規的公司,則仍然可以提交國內類似部門審批的文件和資料!亦有國內會計機構提供的詳細資產審查報告!祇要能提供這些資料,去證明業務的經營狀況到最終結業,則應該可以滿足破產管理署的要求!
但假若以種種理由去抗拒提供甚至無法提交相關資料,則署方會有理由相信,營商失敗導致債務纏身要破產一事未必屬實,有機會屬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
那破產申請人的資產流向便會列為重點追查,尤其是早前提前申領的二十多萬強積金去向如何,更是署方要求交待的重點!那如無法解釋至讓署方滿意,則除破產呈請有機會被拒絕外,更有機會被刑事檢控!罪名是無如實向破產管理署交待資產!
故匿名網友目前的情況,可簡略為幾點!
第一祇要確有一段時間離港,則符合以永久離港作理由而提前領取強積金,不會被積金局檢控!
第二祇要有經營業務並因虧損而欠債的證據(如內地工商業登記,會計紀錄),則能作為資產及強積金經已失去的佐證,而符合申請破產的規定不會被控!
第三若未能完整出示聲稱導致要破產業務的證據,則個人意見請暫緩申請破產的打算,因有機會導致被刑事檢控!這後果遠較負債破產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