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18:22 不可與男人(HB2145 )苟合,像與女人(HB802 )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 20:13 人(HB376 )若與男人(HB2145 )苟合,像與女人(HB802 )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一般來說這兩段經文決定了「不可搞同性性行為」的基礎
首先先看一下原文:
HB376可翻成「人」、「男人」、「丈夫」.......沒記錯都是指「人類這族群」
HB2145可翻成「男人」、「男的」、「公的」、「雄性的」.....除了人類還可是指「動物」
比如:3:6 「人向耶和華獻供物為平安祭,若是從羊群中獻,無論是公的(HB2145)是母的(HB5347),必用沒有殘疾的。
再看一段經文
利 15:18 若男(HB376 )女(HB802 )交合 ,兩個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澡。
再看創世記經文
創 1:27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 (HB2145)造女(HB5347 )。
創 2:23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HB802 ),因為她是從「男人 」(HB376 )身上取出來的。
所以我們大約可以猜到....
當「男人」是用「HB376/陽」時....同時出現「女人」就會用「HB802/陰」
PS:這是專指「人類這族群」的原文
當「男人」是用「HB2145/陽」時........同時出現「女人」就會用「HB5347/陰」
當「公的動物」是用「HB2145/陽」時.....同時出現「母的動物」就會用「HB5347/陰」
PS:這是人與動物共用的原文
其它分開出現的就不管它啦!.......
我的疑問如下
Q1:按:利 15:18 若男(HB376 )女(HB802 )交合...來看
如果利未記「18:22」與「20:13」是指不可有「同性性行為」,也就是「男人不可與男人同床」~為啥不是用「HB376」對「HB376」?
而是用「HB376」對「HB2145」??
Q2:如果是要顯示此種行為有問題,也就是「男人」跟「男人」苟合是不對的,將之改為「公的/男的/HB2145」
又為啥不用「HB2145」對「HB2145」?
到底差在哪???為什麼經文要如此排列?
TO Tony 答得不錯喔~^^+ 不過問題是既然「HB376 強調的是人,但大部分時候代表男性。 HB2145 強調的是性別,但大部分時候代表人。」 所以其實不管用「HB376」還是用「HB2145」--------->「大部份」都是指「男」「人」,因為是「陽性原文」 那用一樣的就好啦!何必用不同的原文呢? 所以你的分享雖然有道理,但是是依據「大部份」的..... 如果是要讓我們清楚是指「男性/人」,用「HB376」不是範圍更「小」? 根據「創 2:23 」
PS 用同一個「原文」不是更有「同性」的意味嗎?男男、女女嘛.....
TO Tony A:注意,在羅馬書,使用的是第三人稱,指著他們。所以"男"出現了兩次。 Q:你講到重點了~羅馬書第三人稱指著「他們」,所以「男」出現了兩次 按「馬可10:6 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 神造人是造男(730)造女(2338)。 與「林前 11:8 起初,男人(435)不是由女人(1135)而出,女人(1135)乃是由男人(435)而出; 所以「730」看起來就類似「HB2145」....
利未記18:22不是「第三人稱」.....但20:13是「第三人稱」呀! ↓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所以我才問--------->Q2:如果是要顯示此種行為有問題,也就是「男人」跟「男人」苟合是不對的,將之改為「公的/男的/HB2145」 又為啥不用「HB2145」對「HB2145」? 到底差在哪???為什麼經文要如此排列?
順帶一提 羅馬書是指「已發生」,所以羅馬書用「第三人稱」很正常,不是在講羅馬教會自己... 利未記是指「未發生」......但用「第三人稱」卻用「不同的原文」,卻是在講「以色列他們自己」
Rain 跟 Mercy 有答就跟沒答一樣.... pei kun 只回應「標題」....卻有耐人尋味的意味在........ 「苟合」跟「交合」在原文裡其實都是同一個原文.........@@ 利 15:18 若男女交合 (HB7901),兩個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澡。 利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HB7901),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PS 不知為啥一個要翻成「苟」,一個要翻成「交」???
↑ 如果是因為「非婚姻的關係」.........那「結婚了咧???」 ◎ 苟合 gǒuhé (1) [agree without justification]∶无原则地附合 你既说出这话,必定与他苟合,必定也是妖精。——《西游记》 (2) [illicit sexual relations]∶男女间非婚姻的性关系 比如「未完成式的苟合啦....」 ↓ 07901 動詞,Qal 未完成式 2 單陽 b;k'v\ 躺臥、同寢
TO Fung 雖然未必正確,但也不失為一個「可能」....@@
pei kun 應該是認為「合法」就可以 Tony 應該是認為「加強同性之違和感」 馮美齡 應該是認為「不合法的緣故」 Fung 應該是認為「人與神的講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