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之自由”是什麼意思?

2014-01-15 12:56 am
裁判字號:

21年上字第1115號

強盜罪係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使其交付為構
成要件。恐嚇罪係以威嚇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所有物,其交付與否,被
害人尚有意思之自由者,為構成要件。故以脅迫行為使人交付所有物,有
時雖近似恐嚇,若被害人已喪失意思自由時,即已達於強盜之程度,至加
暴行於被害人使之不能抗拒而強取財物者,其應成立強盜罪,更不待言。


解釋是否指若被害人被嚇到喪失“自由意志”就能構成“強盜罪”

回答 (2)

2014-01-16 7:53 am
✔ 最佳答案

該則判決主要是在解釋「強盜」與「恐嚇」的區別
而此判決認為其區別關鍵在於「被害人能否抗拒」

不管是強暴、脅迫、威嚇,只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
抗拒之程度而當場交出財物,就是強盜罪。

反之,如果被害人尚可抗拒,也就是此判決中講的
「尚有意思之自由」,那就是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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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裁,白話言之~

強盜罪→被嚇到很害怕,不能抗拒,因而交出財物

恐嚇罪→沒有非常害怕,甚至根本不怕,要不要交
出財物,被害人仍可自由決定
2014-01-15 11:29 am
解釋為「意志」


......

收錄日期: 2021-04-30 18: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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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114000015KK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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