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21年上字第1115號
強盜罪係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使其交付為構
成要件。恐嚇罪係以威嚇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所有物,其交付與否,被
害人尚有意思之自由者,為構成要件。故以脅迫行為使人交付所有物,有
時雖近似恐嚇,若被害人已喪失意思自由時,即已達於強盜之程度,至加
暴行於被害人使之不能抗拒而強取財物者,其應成立強盜罪,更不待言。
解釋是否指若被害人被嚇到喪失“自由意志”就能構成“強盜罪”
收錄日期: 2021-04-30 18: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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