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 傭 條 例》一問

2014-01-14 4:29 am
本人新工在職,然;而,卻遇上了不平等合約。
望有心人代為解答。

合約內容:沒有試用期
終止合約條款:僱員如要終止合約,需要給矛一個月通知期和(AND)一個月代通知金。
僱主如要終止合約,需要給矛一個月通知期(ONLY)。


而根據《僱 傭 條 例》,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OR)代 通 知 金。

請問,如我主動離職,只(ONLY)給矛一個月代通知期,合法嗎?

十分謝!
更新1:

我當然沒有看錯,看了很多次,他也口述一次。 公司不該...

回答 (2)

2014-01-14 7:28 pm
✔ 最佳答案
你呢個問題係好普遍,因為好多公司都會自己訂立合約,就例如你提既例子.

但你唔需要擔心,因為任何公司訂立既合約,都係唔可以凌駕於香港法律.實際案例,曾經見過有老闆同勞工署講,我公司同佢立左合約,公司規矩係咁咁咁,勞工署都係唔會理佢,然後同番佢講,我地係根據香港勞工法例,而唔係你公司既規矩.

勞工法例既精神就係令勞工受到保障,但到出事要攪呢d野,又係好煩,所以你亦應先同公司了解清楚,假設真係咁樣,而你又唔想第日好煩,不如唔好做.
2014-01-14 6:31 am
這是不尋常的,但你要肯定沒看錯,有問題不簽也罷。


收錄日期: 2021-04-20 14:43: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113000051KK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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