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中國歷史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學,雖然從此儒學取得正統的地位,但此時的儒學混雜了法家的成份,例如,「君尊臣卑」的論調就不是先秦儒家的產物,而是漢儒所提倡的;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奴性道德實是儒學的法家化,和孔孟時期的儒家學說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因此若要將責任全都歸咎於孔孟身上,我想是不太公平的。
造成帝王殘忍的專制及貪官汙吏橫行之原因如下:
1.董仲舒的「君權神授」理論為皇帝戴上神聖光環,皇帝則代表「天意」行使最高權力,聽命於上天,行為受上天的監視和約束,不受人間力量的制約,由於神化了的皇帝對百姓有更大威懾力,歷代君主莫不以這類理論為統治基礎,採取各種嚴酷的文化專制手段來維護其至高至尊、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
2.過份強調「德治」而非「法治」,儒家的德治思想把國家的治理寄託於聖人、仁君個人的德性和德行品質上,但封建皇帝卻不受法律的約束,因此,在這種專制制度下,君主和皇帝個人的道德品質對於國家的安危福禍,不能不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仁君、明君則興邦,暴君、昏君則喪邦。一人可以興邦,一人可以喪邦,這成為中國古代歷史上不可不重視的一個具有規律性的現象。
孔孟德治觀的這種溫床效應最集中地表現在:通過肯定血緣親情的至上地位,它實際上就等於是容忍、認可乃至讚許那些徇情枉法、任人唯親的行為;因為按照它所堅持的血親情理精神,這些行為完全符合“事親為大”的最高法則,所以根本不屬於應該受到譴責的腐敗,相反倒是充分體現了值得稱頌的美德。
在現實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除了徇情枉法、任人唯親外,許多其他類型的腐敗行為——諸如走後門、裙帶風、行賄受賄、以權謀私等等,恰恰也是利用各種特殊性的團體私情作為自身的突破點或者潤滑劑,並且甘願認可乃至自覺堅持“情大於理”、“情大於法”的觀念。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文化心理結構的深度層面上,孔子和孟子自覺確立的主張血緣親情至高無上的儒家精神,正是這種“情大於理”、“情大於法”的觀念的始作俑者。
3.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等級觀念,必然造成廉政建設的失敗。儒家文化主張貴族駕臨於法律之上,孔夫子所說的“刑不上大夫”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在這樣的一個政治環境中,特權成為腐敗的保護傘,特權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由君權支持的腐敗權。同樣是貪污,但懲治起來它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什麼樣的級別可以進行多大力度的懲罰,這在封建時代總是有著成文或不成文的一些規範的。反腐敗總是打蒼蠅不打老虎,最後只能讓反腐成為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