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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還有部分市民認為,只有搞「三權分立」,才能保證司法獨立,此屬誤解。英國不搞「三權分立」,但司法是獨立的。香港回歸前也不搞「三權分立」,但司法也還是獨立的。為何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區不搞「三權分立」,司法就不獨立了呢?
郝鐵川的說法。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基本法》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立法及司法解釋權屬於中央政府管理範圍;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直接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憲法上的地位及權力在「三權」之上,例如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任命及罷免法院的法官。所以在形式上,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這三個權力機關,雖是獨立運作,但實際上,中央政府及行政長官保留了部分權力,因此三權並非完全自主。相比之下,美國三權是獨立的,在權力方面互相配合及制衡,是屬於平行主體。既然香港的三權制度與美國有所不同,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香港亦不應完全套用西方的一套。然而,香港的「三權分立」並未能健康地運作,雖然權力之間做到互相制衡,卻未能充分配合。雖然被喻為「保皇黨」的建制派在立法會內佔大多數議席,但畢竟行政長官與這些立法會議員沒有直接的從屬關係,行政機關提出的議案不一定能獲得他們的支持。另外,雖然行政會議通過吸納立法會議員,希望促使立法會能支持政府的施政,但事實上,政府即使向各黨派之立法會議員進行大量游說、協商及政治交換,也不能確保法案獲得通過。香港的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存有制衡,卻少配合,令行政機關難以完全發揮行政主導的效果,有礙施政。
香港必須加快民主化的步伐,落實雙普選,改善行政與立法機關之對立及缺乏合作的情況。在政改之後的政黨應擔當更重要的角色,做好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橋梁,使行政長官更容易取得立法會的支持,配合施政。然而,在討論政制發展的過程中,香港市民亦必須了解,香港的政改方案必須同時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無論如何,香港的政治體制都不可能變成美式的「三權分立」。香港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權力地位應該不受三權所限制,這些都是不能改變的憲政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