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性侵的定義

2014-01-06 6:20 pm
我想問性侵的定義是什麼,一位朋友在五至七歲的時候被人騙到公園毛手毛腳及觸摸下體,犯人還用他的陰莖進入她的身體不過過程中未有進入陰道, 但他有體外射精,請問這構成的是什麼罪行。
若果過了二十年的小朋友認得那個犯人的样子但沒有證據並用手機拍下二十年後犯人的样子,我想請問香港警方可以為這位小女孩做些什麼?

回答 (2)

2014-01-09 3:43 am
✔ 最佳答案
理你這樣說,應該是「非禮」強姦及非禮都好像是沒有追索期限的,所以要是這小女孩現在要舉報的話,警方理應接受不過有一個問題,就是當其時這小女孩只不過是五至七歲,時隔二十年,這小女孩真的還認得出這犯人是誰嗎?(除非這犯人是其熟悉的人,要是陌生人的話,應沒可能吧?)香港還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甚麼也要有證有據的
事隔廿年,當時小女孩又沒有跟其他人說過甚麼(例如給人毛手毛腳觸摸身體),即使警方也幹不了甚麼吧?
莫說這麼多年前的事,即使是剛剛被人非禮了,要是沒有當場捉住犯人,又或是沒有證據的話,去到法庭,也只是看法官「相信」誰人罷了,那疑犯也不一定能入得到罪的
2014-01-06 9:01 pm
1. Indecent assault

2. Nothing much - lack of evidence.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53: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106000051KK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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