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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定,是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所衍生出來的,所適用的對象就是我們和中國大陸,自然會在開頭加上"兩岸"二字,所以服務貿易協定正確名稱是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兩者是一樣的。
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1.協議文本包括4章共計24條條文,主要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
2.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服務業市場之內容,從本次協議兩岸相互開放的項目來看,臺灣對大陸共有64 項開放承諾,但其中只有37 項是新增或擴大開放陸資投資的項目,而大陸對我方則有80 項開放承諾,使臺灣業者享有提高持股比例、增加業務範圍和貿易便利化措施等待遇,協助臺商以優惠的條件拓展大陸服務業市場。
3.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則在防止第三方搭便車享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優惠待遇,對於適用協議優惠待遇的對象、條件,以及取得適用資格之程序等作出規範。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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