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我想辭職 呢份工合約一年 試用期為3個月 第1個月即時通知 第2 3個月14日通知
咁我返到而家岩岩第3個月開始第一個星期
如果我一月六號 一開工就遞信話唔做 咁14日通知期 我最後上班日子應該係19號星期日 定係20號星期一呢?
因為有搵過一下文章 見到寫 如果一開工就辭信 個日會計算為通知既第一日(包左14日內) 但如果OR會唔會主管故意拖到個日完先同再上級交代的話會唔會都變成一月七號先算第一日?
咁我辭職信打最後上班日LAST DAY 應該打幾號?
(基本上就係佢唔係人咁好 我容入唔到成TEAM...返2個月工 日日返工到放工可以冇野講過 自問我唔係好難相處既人QQ)
如果係19號 咁係咪即係我返到17號就算完結? (公司5天工作天 放星期六 日) 辭職信上又應該寫19定17?
因為(種種原因原本28號) 機票被家人改成23號...好驚公司日子同我計唔同 到時走唔到會好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