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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8條: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品的服用
最高刑罰: 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怎樣觸犯法例?
任何人未經許可
(a) 管有危險藥物;或
(b)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什麼是危險藥物?
在《危險藥物條例》附表中是有清楚列明的危險藥物或物質的種類。
常見的危險藥物包括威而鋼、犀利士、樂威壯;或是K仔、白粉、藥丸、冰等等均屬危險藥物。「管有」是指?1) 某人在知情的情況下,
2) 實質上和實際上保管某物體;或
3) 以其他方式實質上控制該物體,並意圖在有需要時保管它或者控制它。以下的行為亦屬違法,任何人實質管有
(a) 任何容載或支承危險藥物的物件;
(b) 任何容載危險藥物的行李、公文包、盒子、箱子、碗
櫃、抽屜、保險箱、夾萬或其他類似的盛器的鑰匙;故此,在知情的情況下,無論在身上,或管有的容器或其鑰匙,被發現有危險藥物,即屬違法。例子:
Ken在身上有兩粒偉哥。在街上被警察查身份証及搜身,Ken在警察面前直認不諱藥丸是偉 哥,結果被警察以「管有危險藥物」拘捕。因為Ken未能出示醫生處 方,而警方對藥丸作出化驗,含有危險藥物成份,故此,Ken被判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及留有案底。
小公司不知您曾經犯案而留有案底,應不會刻意費時查您的,如果無硬性規定要申報有無案底,是不需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