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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開國初期不重視科舉取士,至仁宗皇慶二年(1313年),才正式頒布科舉之制。其貢舉也只設進士一科,但卻實行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兩榜錄取。
分卷考試難易不同
宋代科舉採三級考試制度:解試、省試、殿試,元代仍沿用此制,但名稱則改為鄉試、會試、殿試。
鄉試、會試:蒙古人、色目人為一榜,只考兩場試,作答500字以上即可;漢人、南人為一榜,需考三場試,作答字數則需1000字以上。殿試也是如此,漢人、南人作答限1000千字以上;蒙古、色目人則只限500字以上。
兩榜錄取顯出尊卑
鄉試、會試時,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的錄取名額相同,鄉試分別各為75人,會試分別各為25人。殿試之後,同宋代一樣,唱名賜第、放榜。所不同的是,元代是作兩榜,張掛於內前紅門的左右兩邊。元代尚右,於是以蒙古人、色目人為右榜,漢人、南人為左榜,各有榜首,因此每科考試都有兩名狀元。
反映元代民族政策
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分卷考試,以及兩榜錄取的方式,反映出元朝的民族歧視政策:第一,考試內容的難易程度顯然不同;第二,錄取比例也顯然有很大差異。蒙古、色目人應舉者遠遠少於漢人、南人,而其錄取名額相同,這樣,蒙古、色目人的錄取比例要比漢人、南人大得多;第三,右榜高於左榜,有尊卑之分。
明清時期,科舉必由學校,士人要參加科舉考試,必先進學,並要通過學校的考試合格,才能參加科舉考試。明清科舉亦採三級考試制:鄉試、會試、殿試。
鄉試在地方省城舉行,會試在禮部貢院舉行,都有封彌、謄錄的規定,殿試則由皇帝親自主持,並欽定前十名名次,然後於太和殿唱名發榜。
殿試合格者稱為「進士」,分三甲,第一甲三人,賜進士及第,依名次稱為「狀元、榜眼、探花」;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
第二甲、第三甲進士選庶吉士之後再授官
宋元時期,殿試合格的及第進士,不論名次高低,一般都能按規定直接授官。但明清時期則實行進士觀政與庶吉士制度,除進士第一甲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能直接授予翰林院官職外,其餘第二甲、第三甲進士,均須先選觀政進士或庶吉士,經過一段時間的歷練之後,或授予給事、御史、六部主事、內閣中書,或授予推官、知州、知縣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