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部份」基督徒的信仰來說:婚姻是神所設立的。
查看有關「神所設立的婚姻」,引用的經文八九不離十就是最經典的這段:
19:4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19:5 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
19:6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
所以根據這段經文,就發展出了所謂的「一夫一妻」制度是神所設立的婚姻。
重新分析這段經文的「男」與「女」,就得出原文「男性的/GK730」跟「女性的/GK2338」,中文就是「男的/全部」跟「女的/全部」
舊約就是:1:27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也就是「男的/HB2145」跟「女的/HB5347」
耶穌又說啦: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也就是「人/GK444」跟「妻子/GK1135」
舊約就是 :2:24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也就是「人/HB376」跟「妻子/HB802」
追根而說就是起源於「創世記」,基督徒的話引用自馬太福音,耶穌的話引用自創世記,所以「夫妻」婚姻是神所設立的,就是來自於「創世記」啦!
問題來了~創世記又說 :2:23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
女人就是「HB802」,而男人就是「HB376」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GK444」跟「HB376」跟「GK730」是通用的
而「GK1135」跟「HB802」跟「HB5347」也是通用的
我的疑問如下
Q1:如果根據創世記的 「2:24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就是神設立婚姻制度的依據,那「女人」一詞是不是就等於「妻子」一詞?
例子:「這是我的女人」就等於「這是我的妻子」?
Q2:「與妻子連合」一般的看法就是包含了「性行為」
那如果「男人與女人」發生了性行為,是否就同等「丈夫與妻子」發生了性行為?
Q3:再度解析「妻子/HB802」一詞,可以發現此段經文
30:9 利亞見自己停了生育,就把使女悉帕給雅各為妾(HB802)。
悉帕是否也同等於雅各的「妻子/女人」?也就是「妾」是否就是「妻子」?
Q4:創世記又記載 :38:20 猶大託他朋友亞杜蘭人送一隻山羊羔去,要從那女人(HB802)手裏取回當頭來,卻找不著她,
那「她瑪」這個女人又是不是猶大的「妻子/女人」呢?
Q5:根據創世記我們知道「夏娃」是從「亞當」的身上取出來的,那想必亞當跟夏娃的「DNA」應該是沒有一模一樣也相差不遠,那根據「DNA鑑定法」+「神設立的婚姻制度」來看,亞當跟夏娃算不算「近親通婚」??
Q6:接Q5,神支持「近親通婚」嗎?如果答案是「否」,那「男與女」的分別怎麼可以成為「神設立婚姻制度」的依據?亞當跟夏娃的「隆重婚禮」怎麼能成為「神聖婚姻」的基礎?也就是:
創 2:24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Q7:婚姻制度真的是神所設立的嗎?如果「是」,那「創世記」這神聖的「造男造女」過程,是否可做為「擇伴的神聖選擇」?
也就是「性別的判斷」、「DNA的距離」、與「連合的成立」??
順帶一問
Q8:如果「神對婚姻的設立」是來自於摩西律法,也就是禁止「近親通婚或姦淫之類的....」,那「一夫一妻制」的限制又要如何解釋申命記的記載?
21:15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21: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21: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申命記)
神為什麼沒有在「摩西律法」中設立「一夫一妻」的聖潔標準?
著名的聖經人物幾乎都娶了「N」位妻或妾,神為何不責備他們「多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