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9 條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跟那個單位協商,看能不能分期償還,還是有其他的方法, 如果堅持不還
還是可以送去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這樣對當事人沒好處
我知道這些 !但是我們沒有提供不實資料
我16今年7月份因為懷孕出嫁去區公所辦理過戶
有告知休學還有懷孕出嫁
當時我就有問過我家(我媽.妹.我)少了我的戶口是否還有低收入戶?
他當時給我的回答是還府合資格!
結果現在12月/18才來告訴說我不府合資格
7~11月的錢要追討回來
可是在我跟區公所辦好戶口遷出時就有說懷孕並且嫁到夫家了還要休學
在當時也有先還他(忘記是7月還是8月已經匯款來我這戶頭的就學補助5900)
在當時那個月份不是他們人員就該查清了嗎?
他們自己人為疏失沒第一時間查清算好過了5個月才來跟我們追討這樣對嗎?
*我媽因加入公會然後老闆又沒有開薪資證明(有時就像臨時工.有時有工作.有時要加班.有時沒工作)然後因為沒有薪資證明 政府以(公會的基本薪資下去算2萬多)
加上我滿16歲又沒有上課所以(我也要算勞工基本薪資)19多少(忘記了)
而且我現在是待產才沒上班上課的捏
可是我戶頭遷出了不是應該不算嗎?
我問區公所他們說因為我是我媽的女兒所以永遠算
我覺得很奇怪不住在一起怎麼可以算呢?
如果說在滿20歲以前算以後不算才合理不是嗎?
照這樣算的話 那我在我夫家算甚麼?
難道我一個人要分擔兩邊嗎?
現在跟我說要追討給我妹的補助7-11月兩萬多
拜託生活很難過還說什麼分期付款那麼好聽
問題又不是出在我們身上當時就告知我要休學了*這是重點
他還敢跟我說因為他後來還有把我當作有上學所以薪資掛零
請問這樣每個低收的 經得起被這樣搞嗎?
我說過我要休學的他還自己搞不清楚狀況又把我算成掛零
現在又說要我去拿出懷孕無法工作的證明
請問醫生會開嗎?7-11月捏
我媽工作那個沒有工作行號實在是開不出什麼薪資證明
根本就是臨時工的
而且有的時候萬一工作量多我媽拚一把老命一直加班一直做
薪水超過這樣算嗎?可是有時候會沒有工作賺步道錢阿
如果硬要老闆開證明 可以 以手寫方式寫在紙上嗎?
白紙黑字寫上工作名稱比如
板模臨時工
員工(我媽的名子)
2013年7月份薪水 1*****
8月份薪水 1******
9.10.11...
這樣 最後加上老闆的簽名
這樣行嗎? 不然還有其他方式嗎?
然後重點 是區公所的人為疏失!
不是我們謊報!!! 這樣跟我們追討是對的嗎?
是不是應該是那個人員該自己負責?
我這樣可以申訴還是有甚麼方法解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