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胖的十大惡人名單中,是有你嗎?對法律不懂就算了,又故意歪曲事實。
網悼葉小妹觸法 朱學恒不撤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31/today-so5.htm
從新聞中可以得知兩個事實,一是被害者已經死亡,二是被害者家長同意公開。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2013-12-18 17:53:09 補充:
被害者已經死亡,被害者的家長也同意公開姓名照片,其他不相干人等,是要發表什麼議論?是要權衡什麼社會公益?講實際一點,人家家長都同意,是干你這個路人屁事?
不罰不等於無罪?這是哪們子的說法?那什麼是無罪?難道要你說無罪才無罪?在法律上,不罰,就代表無罪,罰了,就是有罪,這是常識。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認為有報導必要?有點不知所云,不需要咬文嚼字,法律只要是不罰,就代表朱大胖公開報導是沒問題的,是合法的。
2013-12-18 20:35:18 補充:
我哪裡有說被害者家長是被害人?你到底在講什麼?
我列的那兩項,就是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條文中非常重要的但書,你為何要故意漏掉呢?你為何不把完整條文列出來?想隱藏什麼嗎?
談法條居然故意漏掉某些條文,心態可議。你的擅長領域居然還有生活法律,真是太可笑了。
請問這位法律擅長者,我說 "被害者的家長也同意公開姓名照片",但我有說這跟以下但書有關連嗎?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013-12-18 20:38:33 補充:
我說 "被害者的家長也同意公開姓名照片",意思很簡單,受害者的家長同意公開,你這個路人有什麼資格發表什麼意見,干你屁事?
朱大胖有被罰款嗎?有被抓去關嗎?都沒有,那你這個路人,亂扯一通,是在無聊個什麼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