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蓋在他人土地上,雙方皆繼承後發生的問題

2013-12-17 11:31 am
佃農磚造一樓合院,當年經地主同意,無償起造在地主土地上,
經多年下來,雙方皆已隔代繼承,
地主後代共名數名,無法收回情形下,屋主又不願收購土地
仍保持現況,及地目使用
.
近年屋主有空房間,想承租出去,
被地主其中一人知悉,屋主不知其為繼承者之一情況下
只口頭約定就完成租用居住。
經租滿一年後,地主開始在屋內走道地上堆置其無用大型物品,
並告知土地為其所有,有權置放,不得任意移動,逐漸越擺越多
.
問題
若終止租約,所堆放物是否可要求清除?
地主之一能否這樣主張,房內外為其名下土地,上面置物為其無償合理使用
屋主無權移走(房屋是物權歸屋主所有,堆放也是物權歸地主所有的概念嗎?)這要怎樣解套
更新1:

存證,他回函使用其名下土地,堆放有據 土地應無分管協議,繼承者根本不認前人所允諾 房子賣又不值錢,所得根本無處買屋居住, 賣了便宜地主苦了自己。買地價錢又不肯降,共名又多人,就爛在那裏 本來沒事,偏偏出租想多收點租金也好,剛好就引狼入室,房內堆東西就順理成章 一直堆不停,有空地就堆 直到有人教,若火災重建驅趕租屋地主就不得入修建後屋內堆放....兩傷的手段, 地主聽了才收斂些,沒逼得原屋主住不下去 直到現在還僵在那,誰也奈何不了誰

更新2:

現況是仍維持屋內屋外被堆放,` 感謝三位解答,現況是這塊土地仍在偏遠鄉下,周邊都沒住家,離主要道路有一段路 所以地主們也就食之無味吧! 正如所所,出租事件剛好給一其中一位地主知道,鑽了一個空子 不然是沒能合法進入來堆置 我想他可能打算如果有機會,他會成為優先使用者 在他們多代繼承下,地早就多人持名,也無分協議登記 先佔就先贏 試過很多種方式,也只能維持現況了 不然就等對方開口要錢妥協搬離 賣房和賣地都一樣,便宜賣吃虧,賣貴又不值 . 先感謝三位答覆,雖無法解開,但還是有幫助了解相關法律事項 就把最佳答案給"無" 再次感謝大家

回答 (3)

2013-12-25 10:37 am
✔ 最佳答案
實務上無法解套,真正的解套方法只有二個:一是你買下土地所有權,二是對方買下你的老房子。否則,都不算真正的解套。

放火燒房子對你們不利,因為房子只要一消滅,你們的權利就會跟著消失,自然就要搬離這個地方,房子不知是否有登記,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阻止你們修繕,你們只能順其自然的用到房子不堪使用。

既然知道土地沒有名字,那當初本就不該出租出去,因為如果對方有找到的好的律師,剛好利用這點是能主張一點什麼的,對你們是不利的。

透過法律提告,「理論上」你們可以主張租約到期而要求對方搬遷,「理論上」可以主張房子是屬於你們的所以屋內他不能堆放,但跟土地所有權人摃上對你們沒有好處,要是他找法律聯合其他所有權人提告「拆屋還地」會很棘手。

不過,屋內你可以妨礙動線使用為由把東西搬開,要錄影存證,東西不要短缺、不要丟棄和損壞就好。

這位地主是想好才做的,所以其實很難處理……一般人以為官司可以解決問題,但其實到頭來都一樣,只能雙方坐下來商量,因為就算勝訴或敗訴,你一樣趕不走他、他也趕不走你,勝訴的人拿著判決書,敗訴的人一樣不理人。你的關鍵前提是「房屋必須保存好」。

我是針對實務,這些事我們自己遇過,也看過一些別人的,知識家有些人是迎合發問者情緒性發言或一昧的想興訟,如果你有疑慮或想透過官司解決(意義不大,且建議不要由你這一方主動),找個專業點的代書或律師問問。
參考: 只願講實務的自己
2013-12-18 7:05 pm
不定期租約也是有解套的方法:

未定期限的租賃的當事人,依民法第450條第二項的規定,

是可以隨時終止租賃契約。不過房屋的出租人想要終止契約,

是要受到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不是想要收回就可以收回。

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原則上出租人是不得收回房屋。

除非有下列六種情形才可以收回房屋,包括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轉租他人;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

把承租房屋作違反法令使用;違反租賃契約;

損壞承租房屋不為相當賠償。
2013-12-18 12:50 am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佃農磚造一樓合院,當年經地主同意,無償起造在地主土地上,
經多年下來,雙方皆已隔代繼承,
地主後代共名數名,無法收回情形下,屋主又不願收購土地
仍保持現況,及地目使用
近年屋主有空房間,想承租出去,
被地主其中一人知悉,屋主不知其為繼承者之一情況下
只口頭約定就完成租用居住。
經租滿一年後,地主開始在屋內走道地上堆置其無用大型物品,
並告知土地為其所有,有權置放,不得任意移動,逐漸越擺越多
.問題
若終止租約,所堆放物是否可要求清除?
地主之一能否這樣主張,房內外為其名下土地,上面置物為其無償合理使用
屋主無權移走(房屋是物權歸屋主所有,堆放也是物權歸地主所有的概念嗎?)這要怎樣解套

查依照您所述的內容
倘如您已經跟承租人終止租約
當然可以要求其將物品清除!
但倘如其身分同為所有人
系爭土地又非訂有分管協議
則其仍然可以放置
但可能須經共有人同意
且不得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

至於房屋之權利歸何人,與系爭堆放物歸何人兩者並非同一件事
自難以比附援引
至若如果不希望終止租約,而請求其將物品整理
亦非不行
但仍建議採以存證信函等方式催告之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2013-12-19 09:33:40 補充:
存證,他回函使用其名下土地,堆放有據
土地應無分管協議,繼承者根本不認前人所允諾
房子賣又不值錢,所得根本無處買屋居住,
賣了便宜地主苦了自己。買地價錢又不肯降,共名又多人,就爛在那裏
本來沒事,偏偏出租想多收點租金也好,剛好就引狼入室,房內堆東西就順理成章
一直堆不停,有空地就堆
直到有人教,若火災重建驅趕租屋地主就不得入修建後屋內堆放....兩傷的手段,
地主聽了才收斂些,沒逼得原屋主住不下去
直到現在還僵在那,誰也奈何不了誰

如仍然為結果
可能需另先行改以協調程序
或由共有人間商議解決方式
如仍無法處理
方才有進入訴訟之必要!
參考: 諮詢~歡迎來信

收錄日期: 2021-05-03 02:38: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217000015KK0086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