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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你好,請問有人知道,如男朋友欠債37萬,他日結婚後,會否要伴侶共同還債,我看過夫妻財產分開,但之前借的,好像債權人也可討伴侶債,在申請後才開始計申請後的欠債,不用共同還債,是這樣嗎?,有沒有辨法結了婚,伴侶也不用還相方之前的欠債?......
答:在一般情況下,香港的債務承擔責任都祇管個人,跟配偶家人是無任何關係的,祇要在債務人作出借貸時,並未簽署成為擔保人,便基本上無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債務人的配偶家人縱有千萬家財,祇要不願意,亦絕對沒有代其還債的義務和責任!這情況即使債務人破產都如是,破產管理署即使代表政府行事,都不能強行要求破產者的配偶及家人代其承擔債務,故大可放心!絕無要伴侶或配偶代償債這回事,當然如欠的是非法大耳窿的債,那則另作別論,因他們是不講法律的!
我發現了他在2013年9月申請了破產,如4年後結婚,債務會如何?
答:如上所言,破產跟結婚根本是兩回事!
除上文所言你的個人財產不會因配偶破產而受影響,故無需待四年破產期滿後才結婚!你們在破產期間結婚甚至剛結婚便破產,情況都一樣故在考慮結婚時,基本可以無需顧慮破產一事!
但有一事要注意,由於配偶正值破產期間,如你們要辦婚禮,則所有相關的支出都需要以你的名義去支付(實際由誰承擔並不重要),因配偶仍受破產法例的規管支出方面嚴重受控!
至於債務方面,一般情況下所有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合約債務,在破產期滿後尚未清還甚至分毫未還,依破產法例都會得到豁免償還可以一筆勾銷,債權人不能再就該些債務作出追討!這便是破產法例的精神目的是給予破產者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但有部分債務除外,如欠政府的債,被法庭判定要償還的債等,則破產期滿後仍負有要償還直至還清的債任!這要視乎破產者債務的構成情況而定,不過配偶家人同樣是無需負起代償之責!
在下作為一位曾破產者,婚後幾年因經濟問題要破產,但未破產前的債權人及破產後的破產管理主任,都從未詢問過本人的配偶一句,更遑論要求其代我償債了!
故按你的情況去計算,不管該債務是婚前還是婚後所造成,都跟你絕無關係,你無承擔責任的義務和需要,個人財產亦不會受對方的債務及破產所棄連!
至於對方是否因其他原因才跟你結婚,這要你自己親身去感受,旁人意見祇會令你混亂!相信自己的直覺吧!不過在坦誠方面則對方似乎有所不足,縱使覺得破產這事丟臉及尷尬,但關係既已親蜜至快要完婚,則有何事不能真誠相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