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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將準備離婚,但本不欲一刀切(clean cut),婚齡24年,本人要求每月有贍養費至去世為止,但對方堅持要出售婚姻居所,請問本人可以怎樣做呢﹖本人和女兒仍然住在婚姻居所,女兒亦是全日制學生,而婚姻居所是聯名購入的,若本人要求有贍養費,那婚姻居所又可以怎樣處理,需要放棄嗎﹖
答:請問除了這婚姻居所外,你們再無其他資產需要在離婚時攤分了嗎(雙方所有婚後財產合計)?如果確實如此,則對方亦確有權要取得在該物業上的部分權益!
首先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如能達成協議則最好,否則便會交由家事法庭的法官按雙方的實際條件和需要去作出分配!分配的比例未必是均分(香港法例無離婚時分一半財產的規定)要視乎不同的情況!
那假若確祇有這個物業需要解決,則理論上對方有權要求取回法庭判決的比例!舉例法庭裁決在財產分配方面是六四之比(你六他四),那對方便依法擁有該物業的四成權益!如對方提出要求賣樓後取回四成權益,亦確實是有這個權利的!那你如不希望賣樓便要私下支付相等於四成樓價的款項去換取對方將業權轉回你的名下,否則對方有權入稟法院要求頒令強制賣樓!
假若你們尚有其他資產需要處理,則你可以選擇放棄等同四成樓價的資產以換取保留物業全部業權!如有這個選項對方不能強行要求你賣樓,如對方強不接納則可要求法庭裁決!
至於贍養費則是另可回事,不論你們如何分配雙方的財產,都不會影響你及未獨立的女兒向他要求贍養費!即不管你能取得大部分財產或相反,對方都有機會要向你支付贍養費,重點是法庭的裁決!祇要法庭判定他要支付贍養費他便要遵辦,當然數目如未能協定同樣由法官裁決!
但請注意贍養費的支付除了受取者離世外,受取人再婚時贍養費的支付亦會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