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僱傭條例:
(23~25條)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僱員在其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及與該合約有關的任何其他須付款項,在該僱傭合約完成之日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完成後7天支付。
除第31O條另有規定外,凡僱傭合約終止,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款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3、24或25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8A條)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僱員向僱主提供服務後, 僱主藉故拒絕出糧, 本質就同用欺騙手段不誠實取得另一人服務一樣. 為何欠薪刑罰(監禁3年)會較盜竊(監禁10年)為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