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基本上樓上 Gary 網友的意見正確,祇是略為精簡且讓在下稍作補充!
本人欠債累累, 自設公司欠款很多, 萬一被清盤 -> 個人破產的話, 會否累及妻兒 ?
答:一般情況下不會!按香港的債務及破產法例,都是祇管個人的,跟配偶家人並無關係,縱使他們有千萬家財,祇要不願意亦絕無要代債務人償債的責任及義務!除非他們曾在債務人的借貸過程中有作擔保人之舉,否則絕不會受到牽連!(以合法的借貸去說,非法的大耳窿另計)
另想請問你提及經營公司業務欠債,那想問清楚這公司是以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的形式去營運呢?因兩者在對經營者要承擔的責任方面有所不同!
簡單地說,如屬無限公司則東主要承擔該公司所有的債務!若屬有限公司則理應祇損失該公司的所有註冊股本,縱使資不抵債那東主私人方面無責任承擔公司負債!當然仍要視乎實際情況,如負債成分有否欺詐,有否替公司借貸作擔保等!
我與太太的的聯名戶口無錢, 聯名物業(長命契)就有一個. 想問, 可否賣給太太, 以市價做買賣, 真正有錢交收, 我收到錢後會投放至公司還錢給人等等... 若個人破產, 已正式交易(重申以市價交易, 我收了我太太一半的錢)了的物業是否再由破產官衡量有否非法資產轉移 ?
答:敢問匿名 網友負債數目相當高嗎?因提到以「市價」賣樓(先不管賣給誰)收到錢後仍未足以還清債項,還要考慮破產?
而你這個「賣樓」的計劃有幾個需要分析討論的地方!
第一你打算將物業以有款項交收的方式去將業權,以「市價」完全「賣給」配偶!而收到的錢會用於償債但仍有要破產的可能!對嗎?那想請問錢從何來?如配偶有經濟能力,那何不直接替你償還債務以免破產之苦呢?是債務數目真的極高嗎?
第二所謂市價是真的貼近市場價還是有所折讓呢?你收取該市價的半數將物業業權全部轉歸配偶,那在樓宇買賣交易中,標明的成交價是全數還是半數呢?(因假若真的需要破產這些數字便有機會被破產管理署查究!)
第三假設你最終未能應付債務,而公司業務因屬無限形式而要對債務「上身」致要破產,那你這在破產前五年之內的物業轉移過程(破產管理署通常會跟進最近兩年的資產情況,但涉及物業這大額資產則有機會追索至五年內),必會被破產管理署重點審視和跟進,會否有影響要視乎情況而定!
理論上物業如經正式手續完成,而且是有款項交收並非以送贈的形式轉移業權,是不會受影響的!
但成交價是否合理則是要注意的問題,假若成交價偏低(甚至祇以市價半數作成交價)則恐怕必會被視為有問題!成交價偏低自不待言會被質疑是賤賣資產,尤其是買方是親友則更難洗脫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之嫌!如被確認則署方有權宣布轉移無效追回全數權益,更可被刑事檢控!(故如真要將物業業權賣給配偶,則成交價必要用全數而別為省事而祇按支付的實際數額去作價,縱有半份業權祇付半數都要在契約上如實反映全部「市價」)
第四如果可以的話,個人意見是別要這樣做,因這個做法有機會影響物業的擁有權,到時怕全家都惹麻煩!那倒不如索性將物業出售,你跟配偶均分售樓得益後你將你那部分用於償債,配偶將收得的那部分再加上原本打算用來支付給你的那部分樓款,再去另購合意的物業(獨自持有)豈不更好!這做法的好處是配偶新買的物業,在業權方面跟你再無半點關係,絕不會因你日後有機會破產而受到牽連!
這做法其實跟你們原本的計劃一樣,配偶打算向你支付一筆錢買入原有業權,現在把該筆錢加上將物業出售所得半數另購新居!那你們同樣擁有物業安居(祇是失去原居購入新居)且無需受破產法例的監控和規管!
除物業問題外, 我個人及公司的債務應該與我太太無關, 不會連累她 ?
答:不會!請參考上述問題一在下的意見!
要不要先離婚 ?
答:絕不需要!
為何這麼多人先離婚再破產 ?
答:那是有部分人對法例有所誤解,以為破產時配偶會受到牽連!其實如被視為曾將資產轉移給配偶,即使離婚都無阻破產管理署對前配偶的追討,故這祇是多此一舉的行為!
在下作為一位曾破產者,在申辦破產時便並未跟配偶離婚而且婚約維持至今,過程中破產管理署從未詢問過配偶一句或要求申報財產及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