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24:2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24:3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24:4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 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申命記)
根據福音書所記:休書的條例是摩西准許的
19:7 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
19:8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19: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
我的疑問如下:
Q1:摩西淮許休書的效力,那神准不准許摩西的決定效力?也就是神允不允許以色列人給妻子休書?
Q2:耶穌說「19:6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所以有些基督徒就以此主張「絕對不可離婚」
或耶穌說「19: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所以有些基督徒就以此主張「有一方淫亂才可以離婚」,不是淫亂就「絕不可離婚」(比如家暴不可離婚)
那到底是能不能離婚呀???
Q3:重新分析古代的「休書」模式,是只有「男方」可提出離婚,所以要「女方」有「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 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那現在不同了,法律規定「男女」都有資格提出離婚訴求,只要雙方同意或法院判決就能成立
那21世紀女方見男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到底可不可以離婚?
也就是「給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自己」???
Q4:在「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的真理之下,摩西都可以允許以色列人給另一半休書了,為啥「基督徒」或「牧者」不能允許基督徒給另一半休書?
摩西比基督徒牧者還大嗎?摩西說能、牧者為啥說不能?
還是只要想離婚的「心夠硬」,其實牧者或基督徒還是可以允許離婚的?
Q5:接Q4,如果允許離婚了~那離婚的人還算不算違背神的配合??
Q6:摩西允許以色列人給休書,又算不算違背神的配合了??
回答請先熟悉申命記之「不合理的事」至馬太福音所言「淫亂」之差別 並熟悉「不可分開」至「摩西許你們休妻」之差別 答非所問將不列入最佳解答的參考喔~^^+
TO Aaron 那你到底是認為「能不能離婚」呀? 也就是「保護機制」失敗時能不能離?告官沒用時能不能離? 勸和還是不和能不能離呀???
順帶一提 你貼的經文顯示出「有權位者,比如摩西或祭司」似乎可以「審判」出要不要離婚的決定呢!
TO :Aaron A:如果法律判當丈夫的是對的,那麼丈夫可以依據憑著法律的有效判決提出離婚。 如果法律判當妻子的是對的,那麼妻子可以依據憑著法律的有效判決提出離婚無效。 Q:你的分享真有意思,如果我沒看錯的話......你的意思是「只有丈夫」可以提出離婚囉? 還是「妻子」也可以提出離婚?
範例一 如果法律判當丈夫的是對的,那麼丈夫可以依據憑著法律的有效判決提出離婚。 ↓ 丈夫A發現妻子B「有情夫或會家暴」,向法律途徑提出「自己對或錯」的疑問,法律根據所知判決丈夫是「對的」,也就是「妻子B有情夫或會家暴」之實,所以丈夫B有提出離婚的選擇 (妻子B是錯方所以沒得選,就算她好不容易嫁了一個冤大頭的不想離婚也是不行的啦!)
範例二 如果法律判當妻子的是對的,那麼妻子可以依據憑著法律的有效判決提出離婚無效。 ↓ 妻子C發現丈夫D「有情婦或會家暴」,向法律途徑提出「自己對或錯」的疑問,法律根據所知判決妻子是「對的」,也就是「丈夫A有情夫或會家暴」之實,所以妻子A有提出離婚「無效」的選擇(丈夫是錯方所以沒得選,就算他好不容易娶了一個冤大頭的想離婚的也是不行啦!) Q:這位妻子C是有「被虐狂」嗎?喜歡愛情婦跟愛家暴的丈夫D?
更正 所以丈夫B有提出離婚的選擇是「所以丈夫A有提出離婚的選擇」 所以妻子A有提出離婚「無效」的選擇是「所以妻子C有提出離婚「無效」的選擇 自己改喔~^^+
Q:妻子C到底有沒有「提出離婚」的選擇? 也就是:如果法律判當妻子的是對的,那麼妻子可以依據憑著法律的有效判決提出離婚
TO Apple A:看事情的情況而定,不是一概而論,別守規條。 Q:你的話滿矛盾的.....「離婚」又「再婚」最直接衝擊的就是「姦淫與否」的規條 為啥「這規條」不能一概而論,而「那規條」就能一概而論?? 那規條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3120200615
總得來看大家都一致認為是「可以離婚」的,只是有「4種不同的」離婚條件參考 各有理據就交付投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