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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有一個法學士起來,試探耶穌說:「師傅,我應當做什麼,才能獲得永生?」耶穌對他說:「法律上記載了什麼?你是怎樣讀的?」他答說:「你應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並愛近人如你自己。」耶穌向他說:「你答應得對。你這樣做,必得生活。」但是,他願意顯示自己理直,又對耶穌說:「畢竟誰是我的近人?」耶穌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來,到了耶里哥去,遭遇了強盜;他們剝去他的衣服,並加以擊傷,將他半死半活的丟下走了。正巧有一個司祭在那條路上下來,看了看他,便從旁邊走過去。又有一個肋未人,也是一樣;他到了那裡,看了看,也從旁邊走過去。但有一個撒瑪黎雅人,路過他那裏,一看見就動了憐憫的心,遂上前,在他的傷處注上油與酒,包紮好了,又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把他帶到客店裏,小心照料他。第二天,取出兩個銀錢交給店主說:請你小心看護他!不論餘外花費多少,等我回來時,必要補還你。你以為這三個人中,誰是那遭遇強盜者的近人呢?」那人答說:「是憐憫他的那人。」耶穌遂給他說:「你去,也照樣做吧!」Rule No.1
你應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
Rule No.2
並愛近人如你自己
我認為 Rule No.2
透過解釋 可以想成是 Rule No.1的子原則
因為
第一 神依自己的形象造人
第二 神愛世人
所以 當你 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
因為你愛神
而神愛世人
所以
你也要愛世人
透過解釋 吾人可以導出 Rule No.2
或者 不這樣做
把Rule No.2 當成是獨立的原則 而非從 Rule No.1 派生的
理由是因為
:
末日審判尚未到來
而
吾人住在地球上 群居
所以 無法負擔
視人人為仇敵 每天一張開眼就全副武裝
的
高昂代價
於是我自稱 愛的自己??????
Rule No.1 宗教上 絕對是第一條誡命 沒有比他更大的
這我能體會 基督徒必須以神為重 沒有第二句話
Rule No.2 是 群居社會的 的第一條誡命
因為
我沒有辦法 每天一張開眼就全副武裝......^_^
姑且稱為 以人為重
好
那萬一 Rule No.1 與 Rule No.2 衝突 怎麼辦??????
當然 如果認為Rule No.2 是 Rule No.1 的子原則
可以堅持 以神為重
所以
Rule No.1 勝出
但是
若不認為 Rule No.2 是 Rule No.1 的子原則
則
怎麼辦???????
希特勒屠殺猶太人時 有個拉比 到處奔波 連安息日都不休息
有人問他 神不是說 安息日是要休息嗎??????
請不要以為 問的人無聊
最正統的猶太人 守十誡 一絲不茍 對上帝敬畏有加
拉比說
:
這個時候 救人最重要 ^_^
我認為 拉比對
你們認為呢??????
當然 一定有人說 Rule No.1 是 你應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 而 安息日不可以工作 不能算 Rule No.1 所以 愛的自己 亂舉例子 ^_^ ^_^ ^_^ ^_^ ^_^ ^_^
批評指教者 當然是對的 不過 我的態度就是 : 以人為重 猶太教的拉比 對 ^_^ 於是我自稱 愛的自己 ^_^ ^_^ ^_^ ^_^ ^_^ ^_^
我很清楚 把耶穌釘上十字架的 猶太教的拉比 必定有一份...... 但是 這實在是 兩回事溜 ^_^ 於是我自稱 愛的自己 ^_^ ^_^ ^_^ ^_^ ^_^ ^_^
Part 2 在這裡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3120201446
Part 3 看這裡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3120201638
以神為重 或 以人為重 並非抽象的議題......我也不太喜歡 抽象 ^_^ 對我而言 分辨 以神為重 還是 以人為重 有實益 實益在於 : 上帝 叫 亞伯拉罕 殺兒子 以神為重的 會真的磨刀霍霍 以人為重的 會說 上帝 您是在耍我嗎......而一笑置之 當然 結果上帝制止了......慘劇的發生 但我比較喜歡 會說 上帝 您是在耍我嗎???????????????????????????????????????????
>>>>>> 當然 一定有人說 Rule No.1 是 你應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 而 安息日不可以工作 不能算 Rule No.1 >>>>>> 這要怎麼說 愛上主 外觀上 不易見 所以 用 遵守十誡 甚至儀式 來表達 自己愛上主 所以 也能算 Rule No.1 一點淺見 僅供參考 ^_^
我的態度是 法理上 以Rule No.1 最大 沒有問題 但是 愛上主.......怎樣算愛上主?????? 愛屋及烏 愛上主所愛 就是 愛上主 所以 是用 Rule No.2 來彰顯 Rule No.1 是由 Rule No.2 指導 具體的案件 結果 實際上是 Rule No. 2 在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