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過是局部性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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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皇帝下詔赦免各類犯罪行為的制度,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古文尚書‧舜典》中有所謂「眚 災肆赦」的說法,《呂刑》中也有「五刑之疑者有赦,五罰之疑者有赦」之說。「眚災肆赦」,據後儒解釋為「過而有害者緩赦之」。可見儒家起初的主張僅是對於過失犯、疑犯予以赦免。但在後世的實踐中,統治者為了緩解社會矛盾,往往對於大多數已發現、未發現的犯罪行為都予以赦免,這就是所謂的大赦制度。
「大赦」一詞最早源於戰國時期秦莊襄王元年(公元前249年)的「大赦罪人」。秦始皇刻削不講仁恩,從不赦免。漢朝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常以大赦作為緩和社會矛盾的手段,凡皇帝登基、改年號、冊立皇后和太子等都要大赦,大赦從此成為經常性的司法政治活動。後世帝王發布大赦的理由更多,像郊祀、封禪、祥瑞、災異等都成為大赦的原因。兩晉南北朝與唐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實行大赦最頻繁的時期。元明清以後,大赦的頻率開始降低。清朝則經常採用對一切在押罪犯減刑一等的辦法,大赦平均14年才有一次。
為了防止重罪罪犯逍遙法外,歷代赦令中對赦免的對象都有若干限制。除了十惡之罪外,殺人放火、劫囚、官吏犯贓等「常赦所不原」的罪行,都不在赦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