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強迫發生性行為,該如果解決?

2013-11-28 1:34 pm
如標題..一為女性友發生的問題..

她跟一位男性過去有在電話聯絡~在通話中有一些比較露骨的對話 !
男生就以他有把通話過程都錄下來,威脅女方說如果不跟他發生關係或自拍裸照給他
觀看..就要把他錄的內容告訴女方的家人合公開..因為害怕加上男方答應會把錄下的對話還給她做為條件的關係女方也跟他發生一次關係但是不願意下發生的,事後男方也沒有履行歸還的動作,卻再要求要女方的自拍裸照供自己觀看..女方不願妥協拒絕後..遭到男方說要去家裡和上班的地方找她麻煩 !

請問現在女方該怎麼做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安全跟權益呢?

需要有這方面問題的專家給予意見和幫助..感謝大家幫忙一下

備註 以上雙方除了用電話聯絡.也有用訊息方式(訊息也有備份起來了)

回答 (14)

2013-11-28 2:52 pm
✔ 最佳答案
她跟一位男性過去有在電話聯絡~在通話中有一些比較露骨的對話 !
男生就以他有把通話過程都錄下來,威脅女方說如果不跟他發生關係或自拍裸照給他
觀看..就要把他錄的內容告訴女方的家人合公開..因為害怕加上男方答應會把錄下的對話還給她做為條件的關係女方也跟他發生一次關係但是不願意下發生的,事後男方也沒有履行歸還的動作,卻再要求要女方的自拍裸照供自己觀看..女方不願妥協拒絕後..遭到男方說要去家裡和上班的地方找她麻煩 !

請問現在女方該怎麼做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安全跟權益呢?

那你可以告他加重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4-09-08 2:37 a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3-12-04 1:53 am
我覺得男方其實根本沒有錄下通話的內容吧!
所以要他還他也拿不出來
只是想假裝自己握有可以威脅女方的把柄
藉機得寸進尺而已

如果男方還會用電話/簡訊找女方聯絡的話
可以套話看看是不是真的有錄音
ex"你說你有錄音那放給我聽聽看壓"之類的

男方說要找女方麻煩這些訊息也要存證/錄音

1.如果男方根本沒有什麼把柄-> 那就換帳號換手機斷絕聯絡
有些人斷絕聯絡後可能不會來找麻煩
如果還會找麻煩的就提告吧!

2.如果男方有把柄且想散布出去-> 只好蒐證去警察局提告了
參考: 自己
2013-12-04 1:03 am
你健教課和公民課是不是都沒認真聽
2013-12-03 6:54 am
很簡單 就是把資料備好 電話打來 也最好錄音
把證據留好 報警就對了 別讓那種人騷擾自己的生活
2013-12-02 11:46 am
馬上報警吧、之前新聞也有報導女學生傳裸照圖給男網友也是高中生,後來被男網友威脅不跟他性交就把圖片寄到學校貼到網路還有寄給女生家長,後來那位女生提告、男網友被判兩年多快三年不得緩刑,跟你說的情況有點類似。
2013-12-01 11:46 pm
怎麼會有人這麼蠢阿
實在難以想像
2013-11-29 11:34 pm
提出一些反制動作..
由第三者出面與對方交涉
表明有相關備份證據足以提告..
一般會做這種窩齰事的傢伙都是挑軟的吃..
若有其他需要幫忙的歡迎直接來信或來電洽談..謝謝.
2013-11-29 8:38 am
直接報警處里
這叫威脅還有強姦!
2013-11-29 1:14 am
強制性交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對其強制行為足以強制被害人的意願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與其為性交行為之主觀心態。

也就是說加害人必須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有所認識方有主觀之故意

觀以上發問內容屬實.男方既已構成犯罪事實!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另附帶民事195損害賠償!

需法律扶助可點選本人內洽聯絡方式!
參考: 律師事務所
2013-11-28 6:09 pm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及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於地檢署起訴後,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信(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參考: 民法 刑法
2013-11-28 4:49 pm
女方性交之後無做驗傷動作

除非有其他跡證

光憑女方一面之詞

很難構成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至於版大後段所述

不排除有刑法305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可能


該女性友人 應備齊相關證據 向相關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控告即可

但因為無法見到相關證據

回答僅供參考


至於華盛頓大大

請您舉出對方適用刑法222條哪一款

參考: 自己
2013-11-28 4:46 pm
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九條(詐術性交罪)以詐術使而聽從其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43: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128000016KK0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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