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在已成功申請,而且擁有由法院給我的解除破產令證明信
問題是:
Q1:本人解除破產令已有一年之久,現在打算向在國內的家人借一筆錢作買樓投資之用,我知道曾經破過產的人士幾乎99%不能向銀行做按揭,所以本人唯有向家人借錢一筆過買樓(100%full pay),這樣我是不是可以擁有該物業?破署管理署會不會誤會我破產期內非法轉移資產而調查我?但是我向家人借錢買樓是有根有據的(家人有欠單可證明)
Q2:假設我問家人借錢full pay購買物業後,舊債主會不會追討我?但是我已經提早解除破產令、而且家人在我申請提早解除破裂令時一早已替我繳清舊債
希望能解答,感激不盡
更新1:
明白了,謝謝Cecimak1995的詳細解答 還有一條問題:假如我叫我家姐買入物業,然後再轉名送贈給我,但我家姐還沒結婚,假如她把物業轉名送贈給我後,日後她結婚了或離婚了,那對送贈的此物業和對我會有什麼影響嗎?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