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文程式條例

2013-11-20 10:49 pm
現行公文程式是指公文程式條式於民國?年沿用至今的條例。
我的問題:是82年還是93年?????
更新1:

我要問的是現行公文條例到底是沿用82還是93年的?要確定的答案

回答 (2)

2013-11-21 8:21 am
✔ 最佳答案
公文程式條例之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49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941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13、14 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祕字第 0930086166 號令發布
第七條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45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2013-11-22 01:24:36 補充:
96年3月21日公布之公文程式條只刪掉第2條第1項第3款的「國民大會、」文字,而93年6月14日公布之第7條則將原本之右而左直行格式改為左而右之橫行格式,所以 現在之公文格式是93年修法後使用至今。
2013-11-21 12:38 am
第一條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第三條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不蓋用印信,僅由 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僅蓋用機關印信。

  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    印信之公文同。

    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    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機關公文以 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及簽    署。

第四條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    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前兩項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第六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第七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除會計報表各種圖表或附件譯文,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外,應    用由右而左之直行格式。  

第八條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第九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第十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第十一條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絳處加蓋章戳。

第十二條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第十二條之一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       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訟訴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實施。


收錄日期: 2021-05-01 19:05: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120000015KK0277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