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父同母親在1991年於國內買了一個單位,但當時未能做房產証,直至近兩三年才可辦理房產証,然而,先父又已於1995年時過身。
於是近日打算補辦房產証時,國內辦理房產單位堅持要求我們出示香港律師証明辦理繼承事宜兼做房產証。耐何,香港律師樓要求我們出示房產証才能辦理相關繼承、放棄繼承等文件。其實,辦理房產証正正是今次主要辦理的文件,我又怎能出示呢﹖
想知以我這狀況,應如何辦理 (除香港律師要求的房產証未能提供外,其他所需文件已準備好) ﹖可介紹懂處理這事的律師樓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