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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可以直接去門市詢問!!
有關相關資料的聲請問他們的規劃老師比較快
像我當初聲請補助時也是去門市辦理
巨匠的規劃老師會很清楚地跟你解釋
並且協助你辦理相關的資料與手續
不用自己一個人忙半天
不過我沒有原住民身份
所以不知道你是否可以聲請
以下是聲請經貼的一些說明
適用對象 & 資格 ( 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
1. 凡具中華民國國藉,且年齡為 15-60 歲的非自願性離職勞工 ( 必須是參加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 )
2. 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
限制 &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拒絕受理或停止、撤銷失業給付之申請:
1.推介之工作,工資未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而不接受推介。
2.推介之工作,地點未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而不接受推介。
3.無病診療,持有證明,而不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綀。
4.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5.每個月未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至少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給付方式 & 額度
1.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
2.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3.失業給付發給期間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申請手續
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程序如下:
1.向原投保單位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2.本人攜帶下列資料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 -
3.填寫「就業保險失業 ( 再 ) 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申請表格。
4.授受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5.求職登記日起滿十四天後,若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便會將資料轉交勞保局,由勞保局審核後發給失業給付。
6.職業訓綀期滿後未能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將轉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7.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相關表件如下
離職證明書、求職登記表、陳述書、求職記錄卡
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