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妳的問題套用法規說明看是否對妳定期契約提早解約有幫助。(一)【補習班簽了一年期的合約】:其實這份契約應為勞動基準法第 9 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那勞雇雙方都得預告終止契約)
(二)【與之前的說法不一】:看是否符合下列情況來終止契約(損害權益),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身體一直不好】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直請假讓雇主妥協提早解約)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四)【最近懷孕了,意思到五月還沒生產,也不會有產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如真有懷孕不適症狀,請區域醫院開個須安胎休養建議診斷證明,安胎病假到合約期滿還可能領到半薪,讓雇主妥協提早解約)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五)【則乙方需賠償甲方新台幣叁萬元整違約金】: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所以不是太離譜違約金,雇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是有可能成立)
(六)結論:如果妳真的想要提早終止定期勞動契約,自動請求離職,可以跟雇主好好協商,說可能會因為身體不適、懷孕耽誤工作等理由,使雙方都能接受的講法,否則雙方鬧翻對勞資雙方都不好。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