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母親身患危疾,現在身體情況急轉直下,有機會隨時離世,但她擁有內地一個鋪位物業,以我所知,內地物業是夫妻共同擁有,如果母親不幸離世,該物業是否會自動由父親繼承?還是須要辨理什麼文件?如果沒有辨理文件會否被自動歸國家所有?
如果母親原意想將該物業留給兒子(本人)繼承,在香港所立的遺囑是否對該國內物業沒有約束力?如果要繼承該物業有什麼稅項或文件須要準備及提交?(最好從答案提供交予什麼部門,對什麼稅項及文件交予什麼中國的部門完全沒有概念)
註1: 全家皆為香港人
註2: 本人有兩名姊姊
註3: 父母婚姻狀態良好
註4: 現在家母於香港及中國皆沒有立任何遺囑
希望可以盡快有回覆,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