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出糧問題

2013-11-09 11:04 pm
想請問勞工法例, 離職日起計僱主要在7日內付薪金, 請問離職日的定義:

假如31/10離職, 僱主口頭承諾會補一個月代通知金, 那7日內付薪金的定義是31/10開始算, 還是30/11開始算7天?

回答 (3)

2013-11-15 4:44 am
✔ 最佳答案
要視乎那 '代通知金' 的性質.

我們相信樓主的情況是僱主通知閣下 31/10 即時離職, 但給予 1 個月薪金作補償, 是這樣嗎? 那 '代通知金' 的性質有以下的可能性.

(1)
僱主不打算給予 1 個月通知期, 不打算讓你服務至 30/11, 希望你即時離任, 這 1 個月薪金算是代替了應有的 1 個月通知期, 並按照法例以及僱傭合約發放. 如果屬於這種情況, 你的最後受僱日期就是 31/10, 僱主須在這日期的 7 天內向你支薪.

(2)
如果僱主給予你 1 個月通知期, 希望在 30/11 終止僱傭關係, 但基於某些原因, 在 1/11 至 30/11 你仍然是受僱, 但不用你上班, 令你 變相 在 31/10 離職了. 在這情況之下, 你的最後受僱日期就是 30/11.

我們當然不能排除這可能性, 如果僱主作出這選擇, 他可以在 31/10 的 7 天內向你支付 10 月份的薪金, 並在 30/11 的 7 天內向你支付 11 月份的薪金, 因為 1/11 至 30/11 你仍然是受僱, 你的最後受僱日期是 30/11, 這做法絕對沒違法. 不過, 既然你的最後受僱日期是 30/11, 你的其他福利例如年假就要按比例結算至 30/11, 才算是合法, 但不可以在 30/11 的 7 天內向你支薪, 其他福利卻結算至 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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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10:10 pm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請留意個"後"字)
~轉錄自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23條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6DEC0C1F2A349C2C8825648C00023DD3?OpenDocument

離職等同工資期屆滿,31/10離職,最後限期支薪日應是7/11。
2013-11-10 6:02 pm
係由10月31日起計7天, 僱主要在 7日內支付薪金, 包括所有薪金及代通知金給你, 否則你可以去勞工署告他, 你再有不明白, 可以致電政府熱線Tel: 1823查詢


收錄日期: 2021-04-21 18:41: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109000051KK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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