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要視乎那 '代通知金' 的性質.
我們相信樓主的情況是僱主通知閣下 31/10 即時離職, 但給予 1 個月薪金作補償, 是這樣嗎? 那 '代通知金' 的性質有以下的可能性.
(1)
僱主不打算給予 1 個月通知期, 不打算讓你服務至 30/11, 希望你即時離任, 這 1 個月薪金算是代替了應有的 1 個月通知期, 並按照法例以及僱傭合約發放. 如果屬於這種情況, 你的最後受僱日期就是 31/10, 僱主須在這日期的 7 天內向你支薪.
(2)
如果僱主給予你 1 個月通知期, 希望在 30/11 終止僱傭關係, 但基於某些原因, 在 1/11 至 30/11 你仍然是受僱, 但不用你上班, 令你 變相 在 31/10 離職了. 在這情況之下, 你的最後受僱日期就是 30/11.
我們當然不能排除這可能性, 如果僱主作出這選擇, 他可以在 31/10 的 7 天內向你支付 10 月份的薪金, 並在 30/11 的 7 天內向你支付 11 月份的薪金, 因為 1/11 至 30/11 你仍然是受僱, 你的最後受僱日期是 30/11, 這做法絕對沒違法. 不過, 既然你的最後受僱日期是 30/11, 你的其他福利例如年假就要按比例結算至 30/11, 才算是合法, 但不可以在 30/11 的 7 天內向你支薪, 其他福利卻結算至 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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