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看奢侈稅的除外條款寫~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由上述人員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排除課稅
但我買房是承接賣方的租約,租約到後我即搬入自住,這樣有算持有期間有出租嗎?2年內賣掉也要扣奢侈稅嗎?
更新1:
所以...表示我一但與房客換約後,這房子我最少要住滿2年才不會被課到稅了??有沒有解法呢?我房子交易到一半仲介才告知有這狀況...泣...那表示我即使日後我又要換屋這間也是賣不掉的了嗎?嗚嗚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