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力支付佣金

2013-11-06 7:53 am
各位好!想請教以下問題:我服務多年的公司,因無力支付拖欠我多年的佣金:

1 我是否可以����人名義申請該公司清盤或破產,兩者有何分別?如何申請?

2 老細本人持有另外兩間海外公司,兩間海外公司一直有拖欠我所服務的香港公司貨款,如香港公司清盤或破產,債權人是否可向他的海外公司追討貨款?

3 老細是外國人,如公司清盤或破產,萬一他離開香港後不再來香港,我們如何追討?

4 如果我不合資格申請,其他的債權人(如拖欠供應商的貨款),是否可申請我公司破產或清盤?

盼望能回答我的問題,多謝!

回答 (4)

2013-11-07 9:45 pm
✔ 最佳答案
david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樓上 Gary 網友的意見基本上都是正確,但在下亦有些資料想補充及跟 david 網友分享一下!

我服務多年的公司,因無力支付拖欠我多年的佣金:

1 我是否可以����人名義申請該公司清盤或破產,兩者有何分別?如何申請?

答:一間公司主動及被債權人申請解散及結業去釐清所有資產及事務,是為「清盤」!「破產」則祇供個人使用,故兩者本質便不一樣,故無所謂有何分別之說!即是個人是「破產」,業務是「清盤」,兩者涇渭分明!

但有要注意的地方,便是該公司業務是以「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的形式去註冊及營運,因兩者在操作上有所不同!

如該公司是以有限公司形式去運作,則祇能申請將這公司清盤,因按有限公司的運作模式,公司東主及股東無需為業務的責任終極承擔,基本上最大的損失祇是該公司所有的資產(其他刑事及特殊情況另計),其他個人資產不受影響!

但如該公司是以無限公司的形式去運作,則理論上債權人可以在東主因業務上欠債及欠薪,而直接申請他本人破產,而無需針對該公司作出清盤呈請!

故 david 網友在作出抉擇前,要先釐清公司的註冊模式為何!祇在該公司是以有限公司的模式營運,才有申請它清盤的需要!

那如確定是要申請公司清盤而非直接申請僱主破產,則你以僱員身份服務多年但被公司拖欠應得的收入,當然可以用個人名義去申請將公司清盤!而且作為僱員,假若你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更可向法援署申請援助及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

如你主動申請將公司清盤,則需要先行支付一筆 $12,295元的費用,而申請東主破產則是 $9,695元!

至於申請程序的細節,可以先參考一下下列破產管理署的相關網頁,如有需要在下補充的請再次提出!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guidwu.htm#


2 老細本人持有另外兩間海外公司,兩間海外公司一直有拖欠我所服務的香港公司貨款,如香港公司清盤或破產,債權人是否可向他的海外公司追討貨款?

答:這問題該這樣去理解!

假若該公司被申請清盤而被接納,則會獲法庭頒布清盤令及委任臨時清盤人去接管公司所有業務及資產!那麼臨時清盤人必然會追收所有拖欠該公司的款項以結清所有資產價值,但能否成功則要視乎情況而定,但這些會由臨時清盤人處理,債權人無需去理會及另作追討行動!


3 老細是外國人,如公司清盤或破產,萬一他離開香港後不再來香港,我們如何追討?

答:如該公司確以有限公司模式運作及被清盤,但最終無任何資產可歸還給債權人,則縱使該外籍東主仍在港,債權人都無事可做!因不能因他營運有限公司的債務而轉要求他私人去承擔!

但假若公司以無限公司形式被清盤,或東主本人被頒布破產令!那他如從此離港不再入境,則要追討確是難如登天!而且不能因單純欠債而申請限制他離境,縱使是他獲頒破產令後亦如是!因不論是清盤呈請還是破產後受的監管,都祇要求要即時通知清盤人或受託人聯絡方式的改變,但無限制他在離境前要先得到允許!

那在這情況下,相信難以作出追討!當然如查獲對方在外地的蹤影及資產,可以於異地興訟追討,但這恐非一般人所能操作!

不過即使如此,也不代表無法討回欠薪,因香港政府勞工處轄下有「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當有一間有限公司的清盤呈請呈交法院後,該公司的僱員如被拖欠工資等,而又符合相關規則及規例,欠薪僱員可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特惠款項中墊支!故坊間有部分無力發薪及付遣散費的東主,會特意主動申請破產以讓僱員能從「破欠基金」中取回部份權益!


4 如果我不合資格申請,其他的債權人(如拖欠供應商的貨款),是否可申請我公司破產或清盤?

答:首先如上所言,你是符合資格提出清盤呈請的!任何人祇要被該公司拖欠超過港一萬港元以上,並向破產管理署及法院支付相關的申請費用,都可以申請欠債公司清盤!

2013-11-08 12:11:26 補充:
多謝 T.K.Kwan 知識長的資料補充!

但申請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是必需在高等法院處理而無法在地方法院(現稱「區域法院」)提出的吧!

在區域法院提出的理應祇是民事訴訟追討僱主欠債而非申請清盤!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11-08 8:59 pm
多謝3位網友的詳盡解答! 無言感激!
2013-11-07 11:59 pm
佣金屬於薪金一部份,僱主拖欠僱員佣金是觸犯《僱傭條例》,建議你盡早到公司所在地區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辦事處舉報僱主欠薪。僱主故意或無合理辯解拖欠僱員薪金,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若公司宣布破產,勞工處還可以協助被欠薪僱員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取回被欠全部或部份(視乎被欠金額的數目)薪金。

你以被欠佣金向地方法院申請受僱公司破產時,法院職員都必定會叫你先去勞工處求助!
2013-11-06 1:04 pm
1. Liquidation results in total closure of the company. Bankruptcy, unlike liquidation, may not result in total closure of the company.

Both are through the court.

2. No - only the receiver can.

3. If the company is incorporated (which is most likely the case), you will be out of luck, as the owner does not owe you anything.

If it is unlimited company, you can sue the owner at the country of his residence.

4. Yes (You qualify to make the company liquidated or bankruptcy).

At this moment, you have to make the amount due to you realized by the court. So you have to sue the company for the amount you owe. After you win, if the company still fail to pay, then you can liquidate or declare bankruptcy to the company.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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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105000051KK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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