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謝謝你對香港政治的興趣和提問。
雖然你的問題似乎很簡單-意思可能是指
「有四個候選人出來給人民在選票上選擇還不是足夠嗎?」
但其實問題不是人數的多少,而是選舉制度上的「限制」;回歸以來的所謂特首選舉,無論是提名某人(應該是說某人被推薦或推舉)作為候選人以至程序上投票選出某人成為特首,我們這些小市民都是無資格參與的。過去(報導中提及)的所謂「選舉委員會」的人物或分類都是在中央政府在基本法內所指定的「界別」代表,而大部份都是由各種職業、專業或行業、社會界別來「選出」(選出程序並不一定是由界別的個人選擇而是那界別的代表人士甚至是所謂的公司(總裁/老闆)或類別中的代表互選出來作為代表)。簡單而言是結構性地從上(政權憲法)而下(分配界別)賦與的某些人才能提名和選出特首。
這個假設是幾百萬人都能有所屬的界別代表(或從界別名稱上代表了社會上的組成類別),不過現實是普通市民都覺得他們(這委員會的成員)[人大解釋中的這「機構」不能代表自己作為選出特首(行政長官)。由於這機構是憲法規定,而改憲法(基本法)在現時的制度(亦是設定保障中央的權力支配地方政制)差不多是永遠沒可能的,因此普篇市民(或者在這制度上民主派所反映的立場)大多認為這個委員會(無論叫提名或選舉或將來有更創意的名稱)所揀選(縱使是以民主形式投票選出候選人)出來的都不足以代表大眾意願[廣泛代表性],並且不能反映所謂的平等參選和不能體現人民選舉權利。
因此各政治組織(包括建制派和依附中央權力來實現政權的人士或主張民主制度的政團)只能從「機構性」的行政結構來製造出感覺上有代表性的方法來「普選」。
因此現時的政制討論只能把問題推前一級在提名的制度上如何才算是普選(體現公平的參選權),而不單單是制定經過某種(或按現行的委員會制度)揀選出幾位候選人,然後每位市民便可從這幾位人士中選出特首(體現選舉權)[這種選法仍是未知數]。
小弟只是一個普通市民...應該跟大部份人相似都沒有甚麼政團或跟那些選舉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拉上甚麼關係,所以到目前為止或是現在討論的普選方案中,仍看不到將來所謂的「一人一票」(這並不是基本法的用詞)我的一票(假如真的有票可投)會是投在甚麼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