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的住戶同意的事項就可以不被公寓大廈法所規範嗎?

2013-11-05 2:08 am
各位大大好:小妹住的社區每年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每當我提出社區所違反的事項時(ex:清潔人員跟總幹事不可內聘),我們的主委便當場要我們社區的住戶來投票同不同意我的說法,還說如果有2/3的住戶同意,那便不用遵守公寓大廈法。請問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如果不正確請問要去哪裡投訴?還有請不叫我跟管委會投訴,它們根本就是蛇鼠一窩的渾蛋!!!!!!!!!!!!!
更新1:

之前就因為我們社區2/3的住戶同意讓我們的總幹事連任,所以我們的總幹事已經連任17年了!

回答 (5)

2013-11-05 2:31 am
✔ 最佳答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5年1月18日修正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

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已連任一次者,

除不得接續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外,

得擔任「無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

直接申訴縣市政府主管單位建管局(處)舉發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律師回答 ***************************
2013-11-13 9:58 pm
幫樓上幾位熱心的網友補充幾點建議: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近的修訂頒布日期是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二十七條條文,請明鑑。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2. 版主所提社區違反的事項如清潔人員跟總幹事不可內聘,查閱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條文中並沒有明文之限制,而一般社區通常會是授權給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或管理人辦理聘用或委外簽約的,不然就是於社區所舉辦的各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中提案決議,看要不要續聘或更換,在由管委會依決議事項去執行,因不知貴社區的住戶規約的規定內容,所以不知版主所述社感委會是否違反住戶規約的情事,但可肯定的是沒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 基本上「有2/3的住戶同意那便不用遵守公寓大廈法」的講法是錯的,應該是依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也就是說若貴社區在聘用總幹事或清潔人員的規定,若是住戶規約 中有述明需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中決議的話,那聘用 總幹事的條件就沒有違反的情事,就是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 人數及表決人數是否符合有效之規定。4. 另外貴社區的主委的說法也有誤,因為區分所有權會議的決議除非貴社區住戶規約有別的規定,不然的話並不是2/3住戶而是出席人數的3/4以上才是。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5. 雖然貴社區的總幹事已經連任17年了,但這並不是任期長短的問題,而是要視該位總幹事的處事態度適不適任才對。
參考: 個人淺見
2013-11-07 6:09 pm
我以版主標題回答
2/3的住戶同意事項,就可以不被公寓大廈法所規範嗎?
該條例立法精神為社區自治,以全體住戶共識多數決為管理依據,條文內容最後若有寫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表示要開區權會決定.其他還是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至於總幹事問題已有人回答.
2013-11-05 5:44 a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清潔人員跟總幹事不可內聘的相關規定。
2013-11-05 5:33 am
總幹事一職的規範是在管理服務人辦法當中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該辦法只規定總幹事需具備的條件,擔任時間長短不在該辦法裡,所以能力好的總幹事在一個社區連續任職十幾年的大有人在,端看所屬管理公司合約是否一直續簽而已。

收錄日期: 2021-05-03 02:40: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104000015KK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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