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個人認為你的想法才是對的!請參考!tony
2013-11-05 17:23:42 補充:
板主你好:
一、原本你的想法就是對的,但,你又被誤導了,原本不想回的,但,不回好像不行。
二、你因為車禍,與貴公司產生債之關係,由你的說明來看,你應該是職災,不然勞保是不會給付70%之給付,因此,貴公司依勞基法之規定,必須補償你全部工資,但可以扣除勞保的相關給付。
三、但,並沒有相關法規規定,投保團體可以用來抵充30%之給付,不管保費是誰出的,那是公司與你的內部關係(個人解讀是贈與),因為不符合保險利益的要求。
四、有人說,有行政函釋的相關規定,但,行政函釋的在法律上的定位可能只是行政指導,就算它是行政規則,與法律(保險法)抵觸時,仍然應以保險法的規定為主。
五、因此,個人認為,貴公司以團險(意外險,被保險人為你),不管是誰付錢,要來抵30%之給付,根本沒有理由。貴公司,應給付團保之保險金及另行給付30%始為合理。當然如果你有其他的考量,例如:要再回公司上班…等,你可能要再想清楚。
六、供參!知識很多,記得要過濾,以免因為錯誤資訊而受傷,末祝早日康復!tony
2013-11-07 08:44:06 補充:
團保的行政流程,若發生爭執時,亦是以法律的規定來走!
我只要問一個問題,團保(意外險),被保險人是員工,受益人也是員工。
若保險公司主張,員工不和公司和解,那就不賠。
那很簡單,因為在債之關係,我是請求權人,我只要自已向保險公司請求即可。我管你是否和解。
以保險費是誰出的,來判斷是否可以抵充,就等於用內部關係(保費是誰出的),來對抗外部關係一樣。
不信,你可以找一個你的案子,我打訴訟給你看,我一定會贏!
2013-11-07 08:46:08 補充:
團保的行政流程,並不能拘束法院的認事用法。
而民事訴訟又採辯論主義,或許你說的流程有可能實現,但,那可能只是員工未主張而已,若有協助主張,僱用公司必定要賠二份。
2013-11-07 08:46:45 補充:
請板大自行參考吧!
2013-11-07 08:48:56 補充:
畢竟貼心建議也是熱心之人,我不想與之爭吵!
因為沒有任何實益!
若有得罪請見諒!
我只是依法論法,因為我從不管保險公司的行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