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滿19女方17發生性關係懷孕但男方有軍人身分

2013-11-03 6:38 pm
發生關係時男方是18歲女方17歲經朋友介紹交往在彼此都有好感發生性關係後來女方家長知道後有意規勸女方也被其父母感動以課業為重跟男方要求分手無奈再分手前夕又發生依次性關係經過一各月之後女芳告知男方她已懷孕但是南方發生關係時有軍人身分現已退伍請問會涉及軍法嗎或是民法還是刑法
更新1:

基本上滿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就擁有性自主權,因此只要女方在自願的情況下,與男方發生性關係的話,那就沒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問題的。女方家長若要提告的話,只有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與第241條之略誘罪 你說的性交易是用金錢買一夜情那各意思或是嫖客那種的嗎 男女朋友雙方都自願發生性關係男方19女方17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西嗎

更新2: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回答 (5)

2013-11-03 6:53 pm
✔ 最佳答案
兩情相願且雙方已滿16歲,既然沒有違法,自然也沒有什麼軍法民法刑法問題.

2013-11-03 18:17:05 補充:
性交易是指對價關係,例如:提供金錢,皮包,包養等.

3樓的回答者是誤用性交易防制條例,所以回答有誤.

因您說女方已滿十七歲,且兩情相悅,無性交易(以財產或物質交換性行為),以上是沒有違法之虞的.
2013-11-03 9:55 pm
如果有軍人身分確實可能受到軍事法院審判

可能還是要看具體情況,

官兵有行為不檢之過犯行為,會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懲罰,

現役軍人的罪罰會比一般民眾來的加重,

最好能找到對方家長請他們看能否撤銷告訴,私下和解看看


*************************** 律師回答 ***************************
2013-11-03 8:06 pm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版主有提到性交易嗎?

應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49條第9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97條第1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一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行為人
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
導且已依限完成者,不適用之。


以上供參

2013-11-03 7:16 pm
樓上的大師說的???????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2 條
(罰則)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軍人身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般來講都是判6個月,易科罰金每日1000計算,為十八萬!加上罰金數萬!

你共要失血20幾萬!\

2013-11-04 13:03:35 補充:
性關係???性交易????

不好意思看錯了!

誤把豬當雞

樓上的大大

跟樓下的阿宗大師

說的對

哪位法律版主給我蓋個台吧!

滿丟臉的
2013-11-03 6:46 pm
發生性關係看女方父母是否 提告 如果提告 以軍法論刑 以民間法院審理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5-03 02:40: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103000016KK0174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