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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對中國造成的損害,是否較中、英簽訂的<<南京條約>>大?試從賠款和割地兩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從歷史方面來看有關各種條約的情況:
(1)馬關條約:甲午中日戰爭,中國敗後,兩國於公元1895年在日本馬關地方訂立的和約;主要條件為:(一)承認朝鮮獨立.(二)賠償日本軍費二萬萬兩.(三)割臺灣與澎湖群島給予日本.(四)開闢重慶,沙市(湖北省江陵縣東南),杭州及蘇州為商埠;
(2)南京條約:鴉片戰爭的結果,英國勝利.清廷於公元1842年簽立南京條約,賠償軍費及烟價,開闢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及廣州五口岸為商埠,並割讓香港;
按照以上的情況來看,有關賠償問題無法決定,因為南京條約未知軍費和烟價的數目所無從比較;而有關割讓土地的面積計算,則以馬關條約比較南京條約為數最多。至於那條條約對中國做成的傷害為大,本人認為長期來看似乎馬關條約的傷害較為嚴重;因為日本為鄰國,而且其包圍圈內無論陸地的朝鮮或海岸線的臺灣澎湖群島等島嶼都屬於他的管轄,並且隨時可以趁機偷襲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