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詐騙,我覺得我好似比人呃左

2013-11-02 10:29 pm
我覺得我好似比人呃左!!

有一間名叫環亞國際既財務顧問公司,佢叫我去做一個BDRP定唔知IDRP,要我去比20,000元申請個臨時破產令,佢叫我先申請左先..我已經比左15,000元,之後佢話佢話公司會幫我出住5000先去完成這個申請,但最後我都要比埋個5000佢公司先會話比我知個個結果,同埋叫我去簽一D文件同做宣誓。佢仲話臨時破產令出左後就會用這個臨時破產令去幫我同d貸款公司講廷長個供款期同埋傾個息口,然後佢話傾好左喇..就會取消返個破產令。之後會比返個4,100既費用我,佢話全個20,000都係政府要收既錢。
之後有好幾間顧問公司同我講都未聽過有BDRP尼樣野,同埋可以係申請破產期間取消申請既咩。到底佢其實係唔係呃我直接去做破產呢?
更新1:

咁我想問下,那麼我是否一日未宣誓都未算是真正的破產,在這個時候可以立即取消嗎?

更新2:

還是我已經冇計可施,一定要破產呢?

回答 (3)

2013-11-04 4:45 am
✔ 最佳答案
政宇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詐騙,我覺得我好似比人呃左!到底佢其實係唔係呃我直接去做破產呢?

答:其實單看 政宇 網友的問題標題,足證答案其實你自己已經心中有數!

對!對方確是直接替你申請破產,而你確實已經不慎墮入對方巧立名目的騙財局中(但非刑事欺詐),而且無任何機會能取回付出的費用!因第一是你自願簽署,接納對方開列的條件及委託對方辦事!第二是對方亦確有替你辦事(申請破產),故並無違約及欺騙之行為!

對方跟你所提及的,其實完全是廢話,但敢問對方可有在委託協議中白紙黑字去聲明呢?對這在下相信是無的,況且縱使有,但其實都無用,因對方祇承諾去做,但無承諾必定達成某個效果!即例如對方確有跟債權人聯絡,但債權人對已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協商請求,基本上已無能為力,因而完全由破產管理署規管!

先剖釋你提及的情況,其實破產程序一經正式展開,即向破產管理署及法庭支付$ 9,695元的費用(對!除這費用外政府別無其他收費,對方說政府收兩萬元之說不確),和宣誓及取得法庭聆訊排期後,便不能中止破產程序(即對方聲稱可以取消破產呈請及退回部分款項之說同樣不確)!

另外根本無所謂臨時破產令這回事,而且既已申請破產則債務總額及利息便已經被凍結,亦再無跟債權人商討還款期及利息率高低的可能!因所有的債務問題都已轉交破產管理署控制和跟進,任何人都不能在未得破產管理署長同意前向任何人還款!

就你提到的情況,在下相信對方確有替你申請破產,但僅此而矣!那些臨時破產令的說法;那些在取得臨時破產令後跟債權人商討延長還款及利率的說法;那些可以在跟債權人達成協議後取消臨時破產令,兼有錢退還的說法,則完全是祇為誤導你的!

至於費用方面,如上所言如自行辦理破產,則政府收取的祇是 $9,695元!而委託律師行或其他所謂破產代辦或顧問公司,則會多收三至五千元的費用(但日後會按其他名目加收費用)!那如今對方收取你兩萬元,便是多賺取你五至七千元了!對方可退回四千多元之說,你聽聽便好無需當真,正所謂「財到光棍手,一去無回頭」!

你今次算是用較一般情況下為昂貴的費用,去聘用別人替你辦理破產了!


2013-11-04 12:40:36 補充:
咁我想問下,那麼我是否一日未宣誓都未算是真正的破產,在這個時候可以立即取消嗎?
答:在法律程序上來說理論上是的!因向破產管理署申請破產的程序未算正式完成!那既未開始則更無需要取消之理!
但這祇能停止你申請破產,但對取回款項是無幫助的!因是你本人主動取消繼續進行破產呈請,非對方無辦事!那你已付的費用理論上對方無需退回,當然對方聲稱是政府收的理應退回,但相信對方到時會有要收手續費或違約費等種種名目去阻礙你要求退款!

還是我已經冇計可施,一定要破產呢?
答:如上所言,你或許可以阻止對方代你進行破產呈請!但實際上你又是否有要破產的需要呢?還是你仍有應付債務的能力暫未考慮破產呢?這要你自己才知情!

2013-11-05 13:09:25 補充:
HK 網友在網上轉貼的資料,祇是關於破產的簡介,但對回應問題完全無幫助啊?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11-28 6:01 pm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3-11-05 5:39 am
http://pLoan.hk/services/bankruptcy/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及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破產人的職責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破產人的職責包括: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前往暫行受託人的辦事處,並在接獲通知後,出席其後與受託人舉行的其他會議;

把所有資產移交暫行受託人/受託人;

提交一份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一份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如果是債權人提出呈請,破產人必須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如果是營商破產人,則必須提交簿冊和記錄;

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的帳戶。不過,在獲得暫行受託人/受託人許可後,破產人可開立一個儲蓄户口以收取他/她的收入;

不應再取得進一步的信貸;

不應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出席所有債權人大會;

按照暫行受託人/受託人的評估,從他/她的個人收入扣除向其破產產業作出的供款;

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有任何更改,應立即通知受託人;

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

如果受託人要求他/她回港,必須返回香港;及

向受託人提交周年收入說明書,連同任何有關取得財產的詳情。



註:

根據《破產條例》第 83 條,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債權人的權利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的任何一位債權人都可以要求暫行受託人召開債權人大會,藉以委任受託人。

如果沒有債權人提出要求,暫行受託人會自行決定是否就委任受託人而召開債權人大會。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不會召開債權人大會,而暫行受託人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以證明破產人拖欠債項,連同支持文件證據和不會退還的40元呈遞費用一併繳付給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如果是工資/薪金的申索或債項不超逾250元,呈遞費用可獲豁免。在債權人大會上,只有已登記債權人才有權投票委任:

(i) 受託人;及

(ii) 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繳付了訂明的費用,便有權取得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任何債權人如取得佔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可要求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而所有已登記的債權人都可以出席。




http://pLoan.hk/services/bankruptcy/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6: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102000051KK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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